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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死沙洲保險公司拒賠 法院判敗訴給付500萬

2014/06/30 14:25

〔記者湯世名/員林報導〕黃姓男子騎腳踏車外出,12個小時後被發現陳屍在海邊,家屬以其為意外溺死,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500萬元,但被保險公司認為是自殺拒絕理賠,彰化地院認為黃男平常有海釣習慣,應為在他處落水後漂至陳屍處,6月30日判決保險公司敗訴。

黃姓男子的家屬指控說,40多歲的黃男前年5月間上午9時30分被發現在彰化縣鹿港鎮海邊沙洲意外溺死,由於其曾於20年前以自身為被保險人,未指定受益人,投保人身保險契約,並附加個人傷害保險附約,其中意外身故保險金額為500萬元,因此家屬據此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500萬元,不料遭到拒絕。

家屬指出,警方相驗屍體證明書縱然未勾選意外,惟亦未勾選自殺,尚難認為是自殺;黃男生前並無重大疾病,也未積欠鉅款,生活作息、工作都正常,對2名幼子疼愛有加,實無執意自戕、棄小孩於不顧之理,且自殺者會有遺書,或對親友透露輕生念頭,且黃男是因機車壞掉才改騎腳踏車。

保險公司則稱,黃男屍體發現地為泥濘不堪的沙洲,無法通行,距離道路又有150公尺遠,其屍體如何能陳屍沙洲?再者,黃男外出時間為晚間10時,該時段不僅不適合在海邊戲水,且其埔心鄉住處距陳屍處相距16.2公里遠,難以認定其是在海邊戲水發生意外。

保險公司稱,黃男體內被驗出含有安眠藥成分,若非出於己意尋死,其不會服用安眠藥且跨越岸邊護欄,以及穿越數10公尺長沙洲後,因不諳水性而溺斃陳屍於養蚵竹棚架處。

彰化地院調查發現,黃男平常有海釣、溪釣習慣,當晚帶著釣具出門,由於其陳屍處不適合釣魚,屍體很可能是從他處飄流過來;黃男單親、要扶養2名幼子、工作不穩定,雖生活壓力大,惟僅有精神病史,尚不足以推斷是自殺落水死亡,且若要服用藥物自殺,如何能離家16餘公里遠,至泥濘不堪的沙洲自盡?再者,其自83年起即投保,如欲自殺而讓繼承人領取保險金,何須等待近18年?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500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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