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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懲法三讀增列郭冠英條款 公務員違失 追砍退休金

2015/05/02 06:00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未來公務員犯錯,恐怕不能再搶辦退休了。立法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修正案」,增訂「郭冠英條款」,未來即便公務員已經離職或退休,也要就其任內的違失負責,處剝奪或減少退休金之處分,甚至永不得再任公務員。

杜絕犯錯後搶辦退休脫責

目前採取會議制的公懲會,未來將採合議庭形式;被懲戒人可請律師辯護,在五個人一組下進行言詞辯論,除有機會陳述其最後意見,若不服判決結果也能聲請再審。

公懲制度將朝懲戒實效化、組織法庭化、程序精緻化發展。除現行的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外,新增「免除職務」、「剝奪或減少退休金」、「罰款」等三種處分。遭「免除職務」處分者,終身不得再任公務員。

若免職 終身禁再任公務員

公懲制度的適用範圍也會擴大,除納入以往不受「公懲法」規範的軍人;只要行為人的違法行為「嚴重」傷害政府信譽,亦適用公懲制度,不限是否為其職務行為。

以往常見公務員在違失曝光後,火速退休或離職以規避責任,現新增「防落跑條款」,因涉案而送懲戒者,不得申請退休。即便已退休、退休生效且已領退休金者,若獲判剝奪或減少退休金之處分,除能追回已領部分,亦能追及被懲戒人的遺產。

未來再有類似前新聞局秘書郭冠英的情況,恐會在監察院移付公懲會後,處以最重免職之處分,無法再回任公務員。不過基於不溯既往原則,已議決而未經執行、尚未執行終結者,均按現行法之規定辦理。所以,已遭監察院彈劾、經公懲會議決撤職並停止任用三年的郭冠英,或已遭監察院彈劾、經公懲會議決撤職並停止任用五年的前營建署長葉世文,皆不適用。

司法院表示,後續還有相關配套要與行政院、考試院討論,加上公懲會法庭化需要硬體空間,尚無法敲定何時正式上路,但一定會「儘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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