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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出席、說謊 國會有權懲處

2008/06/02 06:00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國會對於提供不實資訊者實施懲戒權,即是「藐視國會罪」,但其基礎是建立在國會調查權上,在英、美、德、日、法等先進國家,皆賦予國會調查權,一旦有相關官員不出席聽證會或提供不實資訊,可能會判以刑責。

十六世紀的英國上、下議院已經具有這樣的權力,一八一一年,英國的法官明示,在國會的調查中作偽證或不實陳述而被國會懲處者,將沒有任何上訴管道,以維護國會的調查特權。

美國因有成文憲法,並實施三權分立,因此在國會調查權行使上出現模糊地帶。經過不斷折衝下,美國國會調查權確立兩點原則:目的性必須明確,也就是針對資訊的取得;刑期不得超越該屆國會任期。一八五七年,美國國會正式立法,對藐視國會、拒答的人處以一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美國的國會調查權也非毫無限制,如專屬總統的大赦、特赦、人事、媾和權,國會無從過問。違反美國國會調查權的知名案例有:一九六九年眾議院傳喚三K黨首腦羅伯特.瓊斯(Robert Jones)出席聽證會,瓊斯未出席而被委員會提告,被判處一年有期徒刑。

一九八二年,美國環境保護署長Anne Gorsuch拒絕眾議院要求交出超級基金醜聞(Superfund scandal)相關文件,眾議院隨即將他移送法辦,但司法部拒絕起訴,最後雙方進行協商,白宮讓步,同意交付相關文件。

德國國會調查權始於威瑪憲法,目的是為了控制公務員,國會從公務員獲得專業知識、職務知識,來做施政判斷,以解決德國統一後,各邦各行其是的亂象。

法國國會早有調查權,其字源還為德國所借用,對於抗拒國會調查權的人,可以處刑。日本國會也擁有調查權,但公務員可以用保密來抵抗國會調查權的行使,日本國會並無權採取強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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