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中共黨政軍機構 疑有異常涉中活動》 中配申請在台定居 政院否決
2026/06/01 05:30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
中配曾在中共黨政軍機構任職還疑有異常活動,申請在台定居遭否決,向行政院提出訴願,但遭駁回。(資料照)
中配曹姓女子申請在台定居,但內政部審查會認定,曹女曾任職中國河南省新鄉市國有獨資公司,屬中共黨政軍單位,且疑有異常涉中活動,已註記「遇案嚴審」,因此不予許可;曹女向行政院提出訴願,指她當時工作只是打雜,且在台育有一子,不許可定居有迫害人權之虞,行政院已駁回。
根據行政院訴願決定書,曹女於二〇一五年二月獲許可來台居留,並獲長期居留證,有效期限至今年七月十九日。曹女去年八月申請在台定居,經內政部召開定居審查會決議,因她曾任職中國河南省新鄉市國有獨資公司「河南省新鄉市鐵路處」專員及「河南省新鄉市衛濱區街道辦事處南橋辦事處」主任等職,依相關規定,決議不予許可,且三年內不得再申請。
曹女主張,她在二〇〇九年與洪姓台灣配偶結婚,並於二〇一二年生子,在入境審查時就已據實告知相關職務是二〇〇〇年間學校畢業時分配,只是跑腿及購買辦公用品等打雜工作,也順利取得來台居留證。
曹女強調,她任職的職務不是陸委會二〇〇四年公告所列示中國黨政軍機關或團體,且她在台育有一子,如不予許可定居,有迫害人權及違反人倫之虞。
原處分機關內政部則表示,陸委會二〇〇四年公告附件是兩岸條例第卅三條第二項規定適用範圍的函釋,但這項規定適用對象為台灣人民,無涉中國人民。
陸委會二〇二五年九月函復也指出,「河南省新鄉市鐵路處」是由新鄉市人民政府成立的國有獨資公司,「河南省新鄉市衛濱區街道辦事處南橋辦事處」是河南省新鄉市衛濱區轄下的街道辦事處,兩者均屬中共黨政軍單位,因此審查會決議不予許可,並無違法。
行政院訴願會表示,曹女曾任職務屬於中共黨政軍單位明確,內政部定居審查會決議,曹女申請定居時未如實申報相關經歷,不許可其定居申請,另曹女疑有異常涉中活動,已註記遇案嚴審,原處分並無不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