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立委顏寬恒涉貪案 發回更審
2026/05/29 05:30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
民黨立委顏寬恒被控利用人頭林進福申報為公費助理,藉以詐領助理薪資與獎金共108萬餘元,二審判7年10月,最高法院昨認為二審調查未臻完備,撤銷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資料照)
國民黨立委顏寬恒被控利用人頭林進福申報為公費助理,藉以詐領助理薪資與獎金共一〇八萬餘元,用於買車、繳健保費等私人用途,二審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去年九月依共同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顏寬恒七年十月徒刑、褫奪公權三年並沒收犯罪所得一〇八萬元,林進福判刑七年八月、褫奪公權兩年;顏、林皆上訴,最高法院昨認為二審調查未臻完備,撤銷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
詐領助理費 二審判7年10月
最高法院撤銷的主要理由包括:林進福有替顏寬恒跑婚喪喜慶、處理民眾請託等選民服務,且有許國勝、陳姿妙等五名證人證述,林進福提出相關活動照片、LINE對話紀綠為證,二審認定的事實與證據不盡相符;檢察事務官在初次訊問顏寬恆前,是否已經知道顏涉犯貪污詐領罪,這攸關顏供述的證據能力;二審未合併觀察綜合評價顏的供述,僅擷取語意不明的部分,作為認定顏寬恒未實際聘僱林進福為公費助理的依據,評價欠缺合理性,事實尚有不明,調查未臻詳盡,故發回再查。
顏寬恒二〇一八年至二〇一九年任立委期間,將苑裡營造公司名義負責人林進福申報為公費助理,將助理薪資與年終獎金共一〇八萬餘元匯入林進福帳戶,卻支用於支付顏寬恒與家人購車、繳健保費、房屋維護費、參與社團費用等與立委職務無關的私人支出。
一審台中地院依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判顏寬恒七年十月徒刑,林進福判刑七年八月,二審台中高分院維持原判,最高院昨發回更審。至於顏寬恒涉假買賣沙鹿莊園豪宅、竊佔國有地案,一審、二審皆依偽造文書罪將顏判處六月徒刑可易科罰金,竊佔罪判無罪,已於二審定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