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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潭購地弊案採認 是先例 法界︰有實質影響力 也可認定涉貪罪嫌

民眾黨主席、前台北市長柯文哲。(資料照)

民眾黨主席、前台北市長柯文哲。(資料照)

2024/09/10 05:30

〔記者吳昇儒/台北報導〕「實質影響力說」來自於前總統陳水扁涉及的龍潭購地弊案,最高法院認為總統影響、干預或形成特定結果或決定,雖非法定職權,但仍因職務實質影響力所及,故觸犯貪污罪。律師房彥輝指出,前桃園市長鄭文燦及前台北市長柯文哲涉貪案,均被認定符合實質影響力精神,政治人物在面對公務或請託時須注意,一時不慎就會觸法。

房彥輝指稱,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去年三月針對前立委林益世涉收六千三百萬元案進行裁定,認定民意代表受託於議場外對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人員為關說、請託或施壓等行為,已運用其職務或身分地位影響力,使該管承辦人員有積極行為或消極不作為等情形,應屬於貪污治罪條例中提及的職務上行為,因此明確採取實質影響力說。

而鄭文燦被高等法院撤銷桃園地院交保裁定,也是認為他有實質影響力;柯文哲也因於台北市長任內涉「京華城容積案」,因法官認定柯積極介入該案,認定其於市長任內確實有實質影響力,最終裁定羈押。

律師柯林宏則認為,貪污治罪條例中的圖利罪,構成要件是公務員以「職務行為」做為商品與行賄者約定給錢辦事或故意不辦事,形成「對價關係」;原先法院實務上採取「法定職權說」,由法律訂定公務員「該做」或「能做」的事情為限,界定公務員有無違法。

但最高法院於龍潭購地弊案採「實質影響力說」後,擴大認定公務員職權範圍,只要是政治人物親力親為參與,進而影響、干預或形成特定結果、內容,就可認定涉犯貪污罪。此見解一出,立法機關卻未明訂相關細則,遇到不同法官可能出現不同結果,恐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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