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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德恩案補漏 立委將提案修法

陸軍前上校向德恩(右)簽署「投降同意書」,最終卻僅能依「貪污」定罪,引發輿論譁然。
 (資料照)

陸軍前上校向德恩(右)簽署「投降同意書」,最終卻僅能依「貪污」定罪,引發輿論譁然。 (資料照)

2024/02/06 05:30

收中共錢、簽投降承諾書 卻只判貪污罪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陸軍前上校向德恩簽署「投降承諾書」,收取中共每月四萬元「內應費」,法院卻只能依「貪污治罪條例」定罪。針對軍人期約效忠敵人行為「無法可罰」,民進黨立委沈伯洋昨受訪表示,未來將提案針對「中間人」修法或立法規範。

沈伯洋指出,國安五法主要是針對中共在台滲透、發展組織的防堵,軍人配合中共簽署「投降承諾書」,但外患罪要件非常嚴苛,要用洩密、發展組織等罪偵辦相當困難。

沈伯洋提及,針對這種行為,未來或可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或「陸海空軍刑法」,因為軍人身分不同,簽署「投降承諾書」可能帶來戰爭威脅,但以後可能不是簽「投降承諾書」,而是簽別的承諾書,例如消極不抵抗、交付特定東西,態樣會更多元。

也將對接頭的「中間人」立法規範

沈伯洋強調,若只針對軍人簽「投降承諾書」修法課責,可能掛一漏萬,須先盤點中共能夠做的態樣有哪些,用全新的法律處理會比較好。即便修正兩岸條例、陸海空軍刑法或另立新法,一些態樣還是有可能被規避掉。

沈伯洋說,中共不只會找軍人簽「投降承諾書」,也會找村里長簽,因為里長是民防單位,警察也是「中間人」想接觸的對象。過去很多負責接頭的「中間人」是退役將領,他未來將提案針對「中間人」立法規範,否則「中間人」仍肆無忌憚。

南台科大財經法律研究所特聘教授羅承宗分析,「貪污治罪條例」有重判空間,但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向德恩在偵查階段就坦承並繳回「內應費」,法院依法減輕其刑,最後判刑七年半定讞。

學者︰軍人犯法叛國 應受更大刑責

羅承宗表示,「貪污治罪條例」適用所有公務員,軍人犯法叛國理應受到更大刑責,卻因法律缺漏,導致只能用貪污罪比照一般公務員論處。

他直指,拿槍的軍人簽署投降承諾書收內應費,和垃圾車清潔隊員收紅包,都用「貪污治罪條例」來辦,然後自白可減輕其刑,哪天有更高階將領所為跟向德恩一樣,難道還是要用「貪污治罪條例」來辦?立法者應盡速推動修法,建議可在「國家安全法」增列相關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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