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遞補竹縣議員 也涉賄選》國民黨范振龍一審緩刑 高院改判3年2月
新竹縣國民黨籍范振龍遞補當選議員,但檢方隔天即以范涉行賄選民,對他提起當選無效訴訟,高等法院昨改判三年二月。(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新竹縣第二選區(湖口鄉)國民黨籍縣議員陳德木因涉賄選被判當選無效確定,今年五月由同為國民黨的范振龍遞補當選議員,但檢方隔天即以范涉行賄選民,對他提起當選無效訴訟;一審以范承認犯行,符合刑法第五十九條「情堪憫恕」減刑事由,輕判兩年、緩刑五年,但高等法院昨認定范賄選嚴重破壞選舉制度,撤銷改判三年二月、褫奪公權四年,可上訴。
檢方指控,范振龍為求順利當選縣議員,去年六月起,涉嫌請託宗親范秉興進行現金買票,范秉興又請范揚貴協助買票,范振龍等三人找來范姓宗親、樁腳等七人,以宗親一票一千元、非宗親五百元,向有投票權的選民買票,將范及樁腳共十人,依選罷法的交付賄賂罪起訴。
新竹地院認為,范振龍審理中承認犯行,范秉興、范揚貴等九人亦於偵查中自白,符合刑法第五十九條「情堪憫恕」減刑事由,今年二月依選罷法的交付賄賂罪,輕判范振龍兩年徒刑、緩刑五年,扣案的九萬五千五百元賄款應沒收;范秉興一年六月、緩刑四年;范揚貴一年四月、緩刑四年。其他被告均獲緩刑。
檢方不服一審判決,上訴高等法院。高院審理期間,陳德木因涉賄被判當選無效確定,范振龍五月卅日遞補為縣議員,檢方隔天即對范提起民事的當選無效訴訟,正審理中。
高院審理時,認為范振龍三人以交付賄賂方式企圖影響選舉結果,行為嚴重破壞選舉制度,一審以三人「情堪憫恕」的減刑事由,酌減其刑,並不適當,因此撤銷改判范振龍三年二月徒刑、褫奪公權四年,不得緩刑。
至於范秉興、范揚貴,高院考量兩人如實交代買票過程,使檢調能查獲范振龍,改判范秉興一年八月、緩刑四年,范揚貴一年六月、緩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