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代收錢喬事 大法庭新裁定 林益世案 將依貪污重判
2023/03/03 05:30
採實質影響力說 對價即構成職務收賄罪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在立委任內涉向爐碴業者陳啟祥收賄六千三百萬元,高等法院更一審去年採「法定職權說」,認定不是立委職務行為,僅依刑法「假借職務機會恐嚇得利罪」判刑四年十月;最高法院承審庭認為歷審見解有歧異,提案至刑事大法庭統一見解,大法庭昨宣示裁定對政務官與民代採「密切關連與公務性質說」,即採限縮的「有條件的實質影響力說」,民代收錢喬事即構成職務上行為收賄罪。
林案承審庭今評議 料將撤銷更一審判決
林案承審庭已排定今天評議,預料將撤銷林案更一審判決,發回高院更二審,林益世將面臨貪污治罪條例刑度七年以上的職務收賄罪、或五年以上的非主管事務圖利重罪審判。
大法庭昨做成兩項宣示。一、民代受託於議場外對行政機關、公營事業機構人員關說、請託或施壓,實質上是運用其職務或身分地位的影響力,使公務員做出積極行為或消極不為,若形式上具公務活動性質,即與民代職務具有密切關連,即構成收賄罪的「職務上行為」要件。二、民代違反公務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二條「禁止假借職權圖利」規定,符合非主管圖利罪所稱的「違背法律」要件。
刑事大法庭發言人徐昌錦指出,民代在議場外受託關說、請託或施壓機關與公務員,屬職務上行為,例如:開會前的拜會、要求公務員到其辦公室說明、出具便條或函件轉交承辦人、召開協調會邀請行政機關說明、勸誘請託或施壓其他民代連署同意議案、代為提案或代質詢,若有對價關係,即構成職務上行為收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