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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公布反滲透法草案 受境外指示亂大選 最重判無期

反滲透法草案重點

反滲透法草案重點

2019/11/26 05:30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國安強化再升級!立法院民進黨團昨公布「反滲透法草案」,倘若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而犯妨害正副總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及公投之行為,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換言之,若利用競選、助選或連署機會公然聚眾,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或施以強暴脅迫造成公務員死亡,首謀最重均可處無期徒刑。

直接管制行為 增訂自首條款

「反滲透法草案」條文共十二條,直接管制行為,不以身分別來管理,因此沒有所謂「代理人」,或涉及言論自由、波及台商等問題。草案規定,任何人接受境外敵對勢力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而違反「政治獻金法」、「公投法」、「遊說法」及「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等,均加重其刑,並增訂自首條款。

針對現行正副總統、公職人員選罷法「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罪章,以及公投法第五章「罰則」部分,民進黨團認為,倘若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上述之罪,對選舉及民主法治危害重大,因此草案明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現行正副總統、公職人員選罷法規定,利用競選、助選或連署機會公然聚眾,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據「反滲透法草案」規定,若上述違法行為是經由境外敵對勢力指示、委託或資助,首謀最重可處無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現行選罷法規定,意圖妨害選舉或罷免,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據「反滲透法草案」加重其刑規定,造成公務員死亡者,最重可處無期徒刑或十年六月有期徒刑。

另,草案規定,若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投案之相關活動,最重處五年有期徒刑及五百萬元罰金;若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式擾亂社會秩序,或妨害合法舉行的集會、遊行,最重處七年有期徒刑及五百萬元罰金。

草案另指出,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違反相關規定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並科以各條文所規定之罰金。轉傳指令的「中間人」同樣予以處罰;自首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中)、幹事長管碧玲(左)、書記長李俊俋(右)昨召開「朝野同行、國安共贏」記者會,呼籲朝野黨團共同支持反滲透法。(記者簡榮豐攝)

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中)、幹事長管碧玲(左)、書記長李俊俋(右)昨召開「朝野同行、國安共贏」記者會,呼籲朝野黨團共同支持反滲透法。(記者簡榮豐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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