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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立委簡東明賄選案 一審判5年6月

國民黨立委簡東明(右)參選本屆立委時涉嫌賄選,屏東地院一審宣判五年六個月、褫奪公權六年。圖為選舉時國民黨主席朱立倫站台畫面。(資料照,記者羅欣貞攝)

國民黨立委簡東明(右)參選本屆立委時涉嫌賄選,屏東地院一審宣判五年六個月、褫奪公權六年。圖為選舉時國民黨主席朱立倫站台畫面。(資料照,記者羅欣貞攝)

2017/06/13 06:00

依法立即停權 立院首例

〔記者李立法、陳鈺馥、邱燕玲、林良昇/綜合報導〕涉案人數達一百六十二人的國民黨立委簡東明涉賄選案,經過近十五個月的審理後,屏東地方法院昨天宣判,簡東明違反選罷法判刑五年六個月、褫奪公權六年。全案除簡東明兒子簡英偉等四人因參與行賄證據不足獲判無罪,其餘一百五十八人包括六名國民黨原鄉黨部主任及輔選幹部、樁腳與收受賄金的選民都判有罪,仍可上訴。

至於簡東明遭判刑後的立委職權,內政部民政司副司長鄭英弘指出,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當選人有賄選情事,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而未受緩刑之宣告者,自判決之日起,當然停止其職務或職權。簡東明依法即日起停止職權。

上述停權規定,是在二○○七年修訂,簡東明成為首度適用的立委,簡受訪時也稱,印象中,過去沒有立委在一審判決後就被停權。立法院秘書長林志嘉則說,會找法制局研究,看後續如何辦理。

簡東明喊冤 將上訴

簡東明也對判決喊冤,強調清白,檢方查到的是競選工作費,並非買票錢,他一定會上訴到底。

簡東明的妻子戴錦花也因涉及丈夫賄選案,一度被台中地檢署聲押獲准,全案還在台中地院審理。

六十六歲的簡東明,曾任屏東縣鄉長、議員及三屆立委。檢方調查,國民黨屏東縣瑪家鄉黨部主任王榮儀等人去年初立委選舉期間,以工作費名義交付一千五百至三千元不等現金,委由輔選幹部轉交給具投票權的選民,涉嫌替簡東明買票。

同案158人判刑 含6國民黨幹部

檢察官偵辦後認為簡東明賄選嫌疑重大,去年三月依違反選罷法,一口氣將簡東明父子及簡陣營選舉工作人員、收賄選民共一六二人提起公訴。

屏東地院合議庭審理後,認定簡東明假借發放工作費名義行賄選之實,判決簡東明等人有罪。

同案被判刑的還包括國民黨三地門鄉黨部主任馬昭明(判刑三年六個月、褫奪公權四年)、瑪家鄉黨部主任王榮儀(判刑四年二個月、褫奪公權五年)、泰武鄉黨部主任何晉文(判刑四年、褫奪公權五年)、霧台鄉黨部代主任杜志浩(判刑三年十個月、褫奪公權四年)、牡丹鄉黨部主任蔡資芳(判刑三年六個月、褫奪公權四年)、獅子鄉黨部主任董婕妤(判刑三年六個月、褫奪公權四年)等人。

其餘涉案樁腳、選民則分別依交付或收受賄賂罪,判處三個月至四年二個月徒刑並褫奪公權二至四年不等,多數獲得緩刑。

對於有黨籍立委與多位黨務幹部涉賄,國民黨考紀會主委劉漢廷昨受訪表示,將依照黨章規定處理。根據國民黨黨章,黨員涉賄選等罪,經法院一審判處有罪者,應予以先行停止黨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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