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來台依親仍持用中國護照 內政部廢定居許可
2026/04/19 16:51 中央社
一名中國籍學生以依親為由獲准在台定居後,被發現他持用大陸地區護照,內政部移民署依法廢止他的定居許可。陸姓學生提起訴願,但遭行政院駁回。(歐新社)
一名中國籍陸姓學生以依親為由獲准在台定居後,民國114年搭機來台,但內政部移民署於入境查驗時,在他媽媽的資料袋發現他持用大陸地區護照,依法廢止他的定居許可。陸姓學生指並非故意持有,提起訴願,但遭行政院駁回。
根據行政院4月公布的訴願決定書,一名中國籍陸姓學生於112年12月以依親台灣地區人民林姓母親為由申請在台定居,並於113年12月獲准,後來於114年3月繳附喪失原籍證明、4月初設戶籍登記。
訴願決定書指出,但陸姓學生在114年10月自泰國飛抵桃園國際機場入境查驗時,被內政部移民署查獲持有大陸地區護照(效期至116年7月3日),因此依大陸地區人民在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規定,廢止他的定居許可,並註銷定居證。
陸姓學生提起訴願主張,他原本以大陸地區護照申請1年學生簽證,在泰國清邁就讀,於114年2月註銷大陸地區戶籍後,一併取消學生簽證,因出境泰國時使用大陸地區護照而將該護照隨同帶回台灣,後續未再使用。
陸姓學生指出,他這次回台要以中華民國護照申請泰國學生簽證,入境時也使用中華民國護照,不料移民署人員在他媽媽拿的資料袋中查獲他持有大陸地區護照;他是13歲未成年人,並非故意持有,且保有在台戶籍對他的成長及生活至關重要,原處分顯然過重,希望撤銷。
內政部反駁,陸姓學生於114年4月2日辦妥戶籍登記後,114年4月17日至10月3日仍以大陸地區護照出入境泰國,持用大陸地區護照事證明確,符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所定情形,依法廢止其定居許可,並無違誤。
內政部表示,陸姓學生是在大陸地區生活且在泰國求學至今,自他113年7月11日初次來台、至114年10月27日戶籍註銷日止,只在台47日,種種背景與台灣連結實屬薄弱,且陸姓學生114年10月31日已向移民署提供切結書,稱將返回大陸地區回復戶籍。
內政部說,陸姓學生為台灣地區人民林姓女子的親生孩子、且未滿18歲,依法得向移民署申請社會考量專案居留,並於在台合法連續居留滿2年,且每年合法居留期間逾183天後,得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向移民署申請定居,陸姓學生未來如有需求仍得申請。
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審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規定,台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違者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台灣地區人民身分;大陸地區人民在台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也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喪失台灣地區人民身分者,得撤銷或廢止其定居許可,並撤銷或廢止其戶籍登記。
審議委員會指出,陸姓學生的林姓母親原為大陸地區人民,92年與台灣地區人民結婚後獲准在台定居,但兩人於100年離婚;林女後來於101年與大陸地區人民陸姓男子結婚後,生下陸姓學生。
審議委員會說,陸姓學生114年3月繳交註銷大陸地區戶籍證明文件,卻繼續持用111年7月於上海取得的護照,已違反法律規定;至於陸姓學生仍得申請社會考量專案居留或定居,已兼顧未成年人權益,因此應維持原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