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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審未認柯有收1500萬 林智群分析判決:可用這當補強證據

    2026/03/27 07:59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
    北院一審結果出爐後,遭判17年的柯文哲召開記者會,情緒一度激動。(資料照)

    北院一審結果出爐後,遭判17年的柯文哲召開記者會,情緒一度激動。(資料照)

    前台北市長柯文哲涉京華城、政治獻金等案26日一審宣判,被合併判處17年有期徒刑,不過外界議論,為何一審判決沒有認定阿北有收1500萬。對此律師林智群發文分析,這是因法官認為需要有其他補強證據,他也提出自己的4點看法,強調「其他款項的記載」及「相關證人的證詞」,應該可以做爲補強證據。

    京華城案26日宣判,前台北市長柯文哲被重判17年。台北地院也沒收相關不法所得,包含柯文哲1260萬元、台北市議員應曉薇5250萬元、威京集團旗下的鼎越公司121億545萬6748元、木可公司6134萬6790元、柯文哲與眾望基金會董事長李文宗共同沒收827萬1095元。

    針對「為什麼一審判決沒有認定阿北有收1500萬元?」林智群在臉書發文針對法院判決列出4點說明,包含:
    1.法官認定阿北在excel檔寫的「1500,小沈」,不能認定屬刑事訴訟第159條之4第2款「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
    2.法官認爲雖然阿北寫的excel檔,具所謂帳冊之性質,充其量屬於被告本人於審判外所為不利於己之供述之性質,屬於被告柯文哲的自白。
    3.既然是被告的自白,就需要有其他補強證據,雖然阿北有告知黃珊珊「小沈已經給過」、「不要再找他」,但那個也可能是指210萬元,而不是沈慶京另交付1500萬元。
    4.結論就是沒辦法證明阿北有收1500萬元。

    林智群對此也提出自己的4點看法,包含:
    1.阿北是市長,記帳不算是他的工作內容,所以不符合刑事訴訟第159條之4第2款「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這個部分認定,我認爲沒有問題。
    2.那個excel檔,是阿北自己寫的帳冊(這個年代,誰說帳冊一定要用紙本?用excel表記帳的,大有人在!),阿北寫的,就是自己的經濟帳(誰給他錢,都記得清清楚楚),阿北也不會希望別人看到這個檔案,跟日記很類似,因此具備特別可信性!
    3.問題來了!因為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以下這些規定(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是針對「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所以「阿北(他是被告)自己寫的內容,是沒辦法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3款:「三、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變成可以獨當一面使用的證據的。它需要「補強證據」。
    4.我認為有個地方可以思考。檢察官起訴,是針對1500萬元部分,excel表「1500萬元,小沈」的記載,可以當成阿北的自白。
    但阿北的自白,只限於他被起訴的範圍(1500萬元),excel表其他款項的記載,因為不是檢察官起訴範圍,不屬於阿北自白的範圍。
    「Excel表其他款項的記載」,比如在地下室拿了500萬元(「范有偉500」)、謝國樑拿了200萬元給邱佩琳轉交給阿北,這些款項並非檢察官起訴範圍,而阿北都承認有收到錢,這個「其他款項的記載」&「相關證人的證詞」,應該可以做爲補強證據。

    針對林智群的分析,網友也紛紛留言議論「橘子回來,1500就清楚了」、「一排都是金額,就一條1500是時間,這個法官能採信?」、「怎麼沒人提問高紅安700萬?」、「柯能為大家解釋1500是什麼,對自己的道德要求太低了吧,無恥」、「若是二三審檢察官能夠進一步拿到金流實證,這一條就坐實躲不掉了」、「看其他人的判決,照這樣橘子如果回來,判起來也不會超過5年,轉污點證人說不定還能盼到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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