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民眾黨「回溯追殺」說 陸委會:李貞秀參選不分區時資格不符
2026/02/12 20:42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
中配出身的李貞秀已宣誓就任民眾黨不分區立委,指稱曾申請放棄中國籍,但陸委會搬出法條表示中國人士設籍滿10年才能登記選公職。(資料照)
民眾黨中配立委李貞秀中國籍爭議延燒,陸委會主委邱垂正今日指出,李去年才放棄中國戶籍,登記參選時有「雙重戶籍」,在台選舉、罷免等基本權利都無效。民眾黨質疑,這是在「回溯追殺」中配。陸委會今日晚間強調,兩岸條例第21條規定,原中國籍人士設籍滿10年才能登記為公職候選人。如果中國人士在台定居設籍後,沒有繳回相關註銷中國戶籍證明且仍保有中國戶籍,自然無法起算。
中國人士設籍滿10年才能登記選公職
陸委會表示,有關中國人士擔任我國公職依法有三個基本前提,一、中國人士不能參加台灣的選舉。二、中國人士要在台定居設籍滿10年,才能登記參選。三、中國人士在台定居設籍後,會有一段身分轉換期間原則3個月,必須要在這段期間註銷中國戶籍,並且將相關註銷證明繳回移民署,才完成法令規定的身分轉換程序。如果沒有完成,政府會撤銷定居許可,當事人是自始沒有取得台灣身分。
陸委會指出,兩岸條例第21條規定,原中國籍人士設籍滿10年才能登記為公職候選人。如果中國人士在台定居設籍後,沒有繳回相關註銷中國戶籍證明且仍保有中國戶籍,自然無法起算。兩岸條例第21條所定設籍滿10年的期間。
李貞秀2025年3月才提出註銷中國籍
陸委會說明,依目前書面資料顯示,李貞秀女士確實僅於2025年3月提出註銷中國戶籍證明給移民署,之前並未向主管機關提出任何證明,因此在2023年底被提名為民眾黨不分區立委時,不符兩岸條例參選資格的規定。
此外,目前選務機關在個案審查參選資格時並沒有諮詢行政機關,顯示現行參選資格審查存在制度漏洞。對此政府將積極處理,陸委會將於年後召會邀集相關機關建立跨機關合作機制。
陸委會說明,兩岸單一身分制度自2004年3月1日起修正施行。中國籍新住民在此之前來台灣定居,不須註銷中國戶籍,民眾黨指責政府要求當事人繳兩次證明,不是事實。且依2004年3月1日施行的兩岸條例第9條之1第3項定有落日條款,該條文施行生效前已在中國設有戶籍者,必須在6個月內提出註銷中國戶籍證明,才不會失去台灣人民身分。
換言之,是類人士本來應在2004年9月1日前繳附喪失原籍證明。因為他們未在法定時限內遵守法律規定,這些年來持續發生遭人檢舉且被主管機關註銷台灣身分的案件,內政部才會在去年發動專案補繳計畫,要求當事人在兩岸身分選擇上儘速完成法定程序,以避免渠等台灣身分長期存在不完整與不確定的狀態。
陸委會表示,目前的制度是先同意中國人士在台設籍,再要求他們回中國註銷戶籍。依規定身分轉換期原則上只容許3個月,但是以往沒有落實執行相關法令,實務上存在超過3個月甚至很多年都沒有拿回來的情形。
陸委會質疑,如果依民眾黨意見,只用設籍日期認定在台設籍起始點,卻忽視當事人客觀上仍保有中國戶籍,已明顯違反法律規定,政府基於依法行政,無法配合民眾黨的訴求。主管機關目前已強化行政管理,只要超過3個月沒拿回來,就會確實註銷渠等台灣身分。
陸委會強調,在以往雙重國籍的案例中,法院判決已經明示,主管機關撤銷或解除其職務前,因當事人仍具有公職身分,則其所為執行議員職務之公法行為,固屬有效,縱嗣經撤銷或解除其公職,亦應向後失其效力。至被上訴人於遭主管機關撤銷或解除公職前,為執行職務所支領之相關費用,則屬其執行職務之實質對價。
陸委會指出,至於民眾黨團稱過去每次投票之參政等行為都是非法部分,如果參考前述法院見解的精神,中配在補繳註銷中國戶籍證明之前,已經參與投票,因為該等行為已經無法切割,應認定有效方為妥適。
陸委會特別澄清,政府從來沒有把30萬中國籍新住民的公民權當成政治籌碼,經過去年清查,需要辦理補繳的中國籍新住民僅1萬4千餘人,政府已有專案處理,所謂30餘萬中國籍新住民年資重新起算是概念誤導。陸委會呼籲政黨應在依法行政的基礎上,回歸理性政策對話。
陸委會今日晚間強調, 兩岸條例第21條規定,原中國籍人士設籍滿10年才能登記為公職候選人。如果中國人士在台定居設籍後,沒有繳回相關註銷中國戶籍證明且仍保有中國戶籍,自然無法起算。(資料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