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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靜怡控遭警跟蹤 石明謹:此案警方兩度違反「警職法」

曾擔任警察、時常發表時事評論的球評石明謹今在臉書發文指出,分局長自請處分的理由不應該是違反比例原則,應該是下達「違法命令」,並提到此案有兩點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資料照)

曾擔任警察、時常發表時事評論的球評石明謹今在臉書發文指出,分局長自請處分的理由不應該是違反比例原則,應該是下達「違法命令」,並提到此案有兩點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資料照)

2025/02/02 13:32

涂鉅旻/核稿編輯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政治評論員吳靜怡昨(1日)赴松山參加罷免國民黨立委徐巧芯活動,在參加活動期間卻遭到警察跟蹤,讓她心生恐懼,對此北市警局信義分局坦言逾越比例原則,現場指揮官、分局長李憲蒼已自請處分。曾擔任警察、經常發表時事評論的球評石明謹今在臉書發文指出,分局長自請處分的理由,不應該是違反比例原則,應該是下達「違法命令」,並提到此案有兩點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

石明謹指出,此案和比例原則完全無關,因為違法行為不需考慮比例原則,他舉例:「一個人應該上銬,但是你銬得太緊,或是把他銬在不安全、不舒適的地方,可能違反比例原則,但是如果一個人不應該上銬,你卻把他上銬了,這不叫有違比例原則,因為你不管怎麼銬,左銬、右銬、上銬、下銬、溫柔銬、舒服銬,都是違法」。

石明謹表示,警察行使職權必須遵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簡稱警職法),其中第11條規定:「警察對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一、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或組織性犯罪之虞者。」

石明謹解釋,規定中的「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指的是本來就會顯露在公眾得見範圍的行動,不能期待別人保護你的隱私,包括搭公車、逛街或參加公開集會,所以吳靜怡參加集會後,走在街上的行為確實符合這條件。但石明謹認為,本案有兩個要件需要確認才能執行,吳靜怡是否犯有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罪的嫌疑?或是參與犯罪組織?目前看起來沒有,除非信義分局能提出相關證據。

石明謹提到,警察要執行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必須有「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強調是「警察局長」才能下達這種類似跟蹤的指令,雖然實務上只是送公文上去批,基本上做決定的可能只是分局長甚至組長、偵查隊長等級,但是型式上的公文不可少。石明謹表示,如果本案有經過警察局長同意,那也要拿出來,誰蓋了章誰負責,或是誰這麼大尾、沒人蓋章就隨便去做,不能只是一句「Sorry啦!我們違反比例原則啦」就呼弄過去。

石明謹分析,本案違反警職法的部分為「沒有吳靜怡具有犯罪嫌疑的證據」及「沒有警察局長的書面同意」,所以警職法第3條的比例原則、第4條的應出示身份等等,其實都不用考慮,因為警察的行為本身已經違法,不管出示什麼都沒用,「違法的事不會因為你亮出警員證就不違法」。

最後石明謹也提到,也許有人會提出警職法第9條來辯護,「警察依事實足認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參與者之行為,對公共安全或秩序有危害之虞時,於該活動期間,得予攝影、錄音或以其他科技工具,蒐集參與者現場活動資料」。石明謹說:「不好意思,本條只適用於活動現場,而且規定可以攝影、錄音或以其他科技工具,蒐集參與者現場活動資料,沒有授權警察進行動態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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