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刑事訴訟法修法納「科技偵查」專章 將與專法擇一表決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12)日初審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有關「科技偵查」部分,條文全數保留送協商。會議主席、國民黨立委吳宗憲於會後表示,因為行政院是提「科技偵查及保障法」的專法,但朝野立委認為應修刑訴法增設專章,未來會由立法院長韓國瑜主持協商,挑一個版本表決。
司法委員會本月5日初審通過「打詐新四法」中的「科偵法草案」,賦予檢警可運用科技方法追蹤位置、調查行動通訊設備、並可使用非實體方式從室外調查室內隱密場所的詐欺犯罪等。不過,由於朝野立委對於採上述專法、抑或於刑訴法中增訂專章仍有不同看法,委員會今再排審刑訴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詢答時,國民黨立委羅智強指稱,現在已進入「偵查大公開」時代,而非「偵查不公開」,並指包括新竹縣長楊文科、新竹市長高虹安、宜蘭縣長林姿妙等案,只要檢方發動偵查,隔天就有詳實報導,因此他提案要求修正相關條文,增訂偵查不公開的處罰,另以法律定之。國民黨立委傅崐萁也贊同羅的說法。
民進黨立委莊瑞雄質詢時,也提到有關「偵查不公開」,並指有些委員只看到刑訴法第245條第1項「偵查,不公開之。」卻忽略同條第3項有例外條款,若是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可予以適度公開。他也提醒司法院及法務部,在檢警實施相關科技偵查手段結束後,應通知當事人,給予其救濟機會。
而在逐條審查時,有關「科技偵查」部分的相關條文,則全數保留送朝野黨團協商。吳宗憲於會後受訪表示,今天趕快初審通過的原因,就是針對行政院所提出的「科偵法」專法,朝野三黨都認為應該修刑訴法,未來在朝野協商時把各版本一起拿出來討論,最後還是會挑一個版本出來表決。
吳宗憲認為,科技偵查類似實體上的搜索、扣押等概念,在我國,這列在刑訴法中,德國對於科技偵查的立法,也規範在刑訴。他認為,依照我國現有體例,不該另立專法,學者有一說是台灣有所謂「專法肥大症」,大家習慣遇到事情就設專法,這會造成法律體例混亂;且這不應只針對打詐,而是一體適用所有犯罪。
不過,司法院、法務部則有不同看法。司法院書面報告指出,科技偵查有別於傳統之強制處分,宜從偵查機關實際需求之角度,設計完整的法律體系,如同法務部主管的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以訂定專法的方式,有助針對科技偵查的特殊性,建立專屬的法律體系架構。
法務部書面報告也指出,以特別法的方式,針對特定事項立法,實為立法政策選擇,並未有體系紊亂之問題。尤以科技發展日新月異,科技偵查方法也可能需迅速因應、修正,因此以特別法規定之,更能反應科技偵查的技術面發展,並契合實務需求,更能快速回應快速變化的新興科技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