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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打詐蓄勢待發 科偵法初審通過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日初審通過「打詐新四法」中的「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記者謝君臨攝)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日初審通過「打詐新四法」中的「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記者謝君臨攝)

2024/06/06 05:30

兼顧保障人權 確保國家安全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為了儘速讓「打詐新四法」上路施行,昨天除了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四法之一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專法,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也初審通過「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配套法案,賦予檢警可運用科技方法追蹤位置、調查行動通訊設備、並可使用非實體方式從室外調查室內隱密場所的詐欺犯罪等。

初審條文規定,檢察官認有必要時,得使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或其他適用的科技方法追蹤位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認有必要時亦同。實施不得連續逾廿四小時或累計逾二日,有再次或繼續實施必要者,須向法院聲請核發許可書。

可用M化車、GPS、攝錄監控抓詐團

檢方或司法警察也可使用M化車等科技方法,調查行動通訊設備的位置、設備號碼或使用的卡片號碼,須向法院聲請核發許可書;若調查中取得第三人個資,除為比對目的,不得使用,且調查結束後應即刪除。

向法院聲請許可 急迫時可逕行實施

草案還明定,調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具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的空間內的人或物與本案有關,得從該空間外,使用非實體侵入性的科技方法對該空間內的人或物監看及攝錄影像,此部分也要聲請許可書。

草案同時載明,監看及攝錄空間內的調查方法,除非有妨害國家重大利益者外,對軍事上應秘密的處所,若無該管長官允許,不得實施。

此外,草案訂有例外條款,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有立即實施必要者,得逕行實施,再於實施後三日內,以書面聲請法院補發許可書。

條文明定制定本法的意旨,是為了規範科技偵查,以保障人權,並有效追訴犯罪,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

朝野立委對於本件草案要訂定專法或是在刑事訴訟法中增訂專章,意見不同,會議主席、民進黨籍召委鍾佳濱裁示交朝野黨團協商,待下週審竣刑訴法修法草案後,再來定奪採用何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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