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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白要讓大法官人事審查比照刑訴證人 林志潔轟:匪夷所思!

立院院會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21日下午表決通過藍白所提的再修正動議,林志潔看完內容直搖頭。(資料照)

立院院會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21日下午表決通過藍白所提的再修正動議,林志潔看完內容直搖頭。(資料照)

2024/05/22 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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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二讀》人事同意權改採記名投票 答復不實最重罰20萬

黃筱薇/核稿編輯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立法院院會週二(21日)續審藍白國會改革法案,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下午二讀表決通過藍白所共提的再修正動議,將刑事訴訟法訊問證人,要證人不得作偽證的具結,整個搬到大法官提名審查來。對此,陽明交大法律學者林志潔忍不住發聲痛批,「簡直是匪夷所思」。

院會21日二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9條,明定立院依憲法規定行使審計長、大法官、監察委員、考試委員等人事同意權,採記名投票;依其他法律規定行使的人事同意權,也都改為記名投票。人事同意權案交付全院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審查,自交付審查日起,期間不得少於1個月。

此外,也增訂「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9條之1,明定被提名人的學歷、最高學歷學位論文、經歷、財產、稅務、刑案紀錄表及其他審查所需的相關資料,應由提名機關於提名後7日內送交立法院參考。立院各黨團或未參加黨團的委員,得以書面要求被提名人答復與其資格及適任性有關之問題,並提出相關資料。

而被提名人列席說明與答詢前,應當場具結,並於結文內記載當據實答復,絕無匿、飾、增、減等語。但就特定問題之答復,如有行政訴訟法所定得拒絕證言之事由並當場釋明者,不在此限。

對此,林志潔21日深夜在臉書發文痛批,該條文就是把刑事訴訟法訊問證人,要證人不得作偽證的具結,整個搬到大法官提名審查來,「我看到條文以為寫錯,再三確認真的長這樣,同仁告知確實是幾位藍白的『法學博士們』擬出來的,簡直是匪夷所思!」

林志潔直言,「證人是因為親身經歷某些事,要具實陳述,經歷過什麼就要說什麼,不可以亂講,所以證人要具結保證不得『匿-隱匿事實』、『飾-文飾、修飾內容』、『增-無中生有』、『減-刪除不談』。然而大法官提名的審查,是專業審查,問問題是針對被提名人對某種法律或政策的想法,例如請問大法官提名人對廢死的立場,或者對言論自由的見解,是透過對被提名人意見和理念的了解,來決定如何行使同意權。既然不是事實的審查,這怎麼會有對事實匿、飾、增、刪的問題?」

她表示:「難不成是擔心大法官被提名人假冒年輕要查年齡?還是謊報學歷要查文憑?但這些基本資歷在提名時就已經有書面審查確認過了啊!總之,完全沒有討論過,就淅瀝嘩啦舉手表決通過,真的令人痛心這種立法品質,難以想像這種立法未來要如何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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