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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長鄭銘謙:刑法141之1法律概念不明確、涉及主觀價值判斷

法務部長鄭銘謙。(資料照)

法務部長鄭銘謙。(資料照)

2024/06/19 17:28

〔記者林欣漢/台北報導〕立法院今日審查行政院針對國會職權修法提出的覆議案,國民黨立委鄭天財質詢指出,刑法第141條之一要經過法院的審理判決,不像行政院文宣稱懷疑就可以形成的。對此,法務部長鄭銘謙表示,該條文涉及到主觀價值的判斷,是一個不明確的法律概念。

藍白國會擴權法案於刑法增訂第五章之一藐視國會罪,以及第141條之一,「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

鄭銘謙指出,刑法第141條之一違反大法官585號解釋,該法是不明確的概念,立委質詢包羅萬象、五花八門,如何去確定是一個真實判斷的問題,而且沒有辦法去判斷真偽,如果立委質詢的是一種錯誤的訊息,我們也沒辦法去做澄清。

鄭銘謙舉例,刑法168條的偽證罪,是因為證人陳述,我自己親眼看到、親耳聽到的事實,我講的跟我親眼看到和親耳聽到的事實不同,這是虛偽陳述,但如果是刑法141條之一,涉及到主觀價值的判斷,大家認知的差距、對政策的說明,如果說不一樣的話就被指為是虛偽陳述,那這是一個不明確的法律概念,而且要用刑法處罰,違反刑法最後手段性原則,違反正當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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