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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中國發展組織罪 蒐證不易難論罪

前少將夏復翔(右)涉共諜案,一審判徒刑5月,二審改判無罪。(記者黃佳琳攝)

前少將夏復翔(右)涉共諜案,一審判徒刑5月,二審改判無罪。(記者黃佳琳攝)

2024/04/09 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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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諜案二審 前立委羅志明、退將夏復翔都判無罪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前立委羅志明、退將夏復翔等人涉嫌違反國安法,均被判決無罪,法界人士則表示,發展組織罪刑度,經修改後已大幅提昇,但其認定和蒐證卻有一定的難度。

國家安全法舊法第2之1條規定,人民不得為外國或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設立、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刺探、蒐集、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或發展組織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於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安定茲事體大,各界一致認為刑度太輕,無法產生遏阻作用,因此在2019年7月3日修正,條文內容稍作修改,但刑責則大幅提昇,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5千萬元以上、1億以下罰金,算是重罪刑度。

法界人士指出,不論是新、舊法,所謂的「發展組織」罪,如何認定﹖蒐證到怎樣的程度才能構成,將是有罪、無罪的關鍵。

舉例來說,國人受邀前往中國旅遊、座談或交流,接受落地招待,統戰人員到場宣導「一國兩制」、「和平統一」思想,對方大都使用化名,辦案人員根本無從查證對方是否具有官方職務。

因此,要追究主事者刑責,需要靠更多的旁證,如資金流向、招攬特定對象(如退役軍官等)、與對岸統戰人員接觸頻率、返台後有無替對岸大肆宣導等,都是判決有罪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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