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1/3投開票所遇不可抗力 選委會可逕行改日開票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預告「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處理辦法修正草案」,增列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不能投票或開票時,由直轄市、縣市選委會報中選會核准,改定投開票日期;而全國有3分之1以上直轄市、縣市投開票所不能投票或開票時,中選會應逕行改定投開票日期。 (資料照)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因應2024大選,行政院公報資訊網預告「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處理辦法修正草案」,增列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不能投票或開票時,由直轄市、縣市選委會報中選會核准,改定投開票日期;而全國有3分之1以上直轄市、縣市投開票所不能投票或開票時,中選會應逕行改定投開票日期。
中選會表示,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處理辦法,自2008年11月10日訂定發布後,迄今未作修正,為配合2023年6月9日修正公布「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62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6條,修正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或可預見將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改定投開票日期或場所的程序。
根據修正草案,增列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為界定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所由規定,若致個別投開票所,不能投票或開票時,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及縣市級以上選舉,由直轄市、縣市選委會報中選會核准,改定投開票日期;或由直轄市、縣市選委會逕行改定投開票場所,並報中選會備查。至於其他選舉,由直轄市、縣市選委會改定投開票日期或場所,並報中選會備查。
不能投票或開票之投開票所,已達或可預見其將達各該選區3分之1以上投開票所,主管選委會應逕行改定該選區投開票日期。但總統、副總統選舉不能投票或開票之投開票所已達或可預見其將達各直轄市、縣市3分之1以上投開票所,各該直轄市、縣市選委會應報中選會,改定各該直轄市、縣市之投開票日期;全國有3分之1以上直轄市、縣市投開票所,不能投票或開票時,中選會應逕行改定投開票日期。
總統、副總統選舉與公職人員選舉,或2種以上公職人員選舉同日於同一投票所舉行投票,各該投開票所有總統、副總統選舉或其中一種公職人員選舉,經改定投開票日期時,同一投開票所其他公職人員選舉投開票日期,由各該主管選舉委員會配合「一併」改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