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 外國醫學學歷報考醫師一律學歷甄試
〔記者林良昇/台北報導〕立法院今三讀通過「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以國外醫學學歷參加我國醫師考試者,應先經教育部學歷甄試通過,但美國、日本、歐洲等9大國家或地區的醫學院學歷,且有合法醫師資格及臨床醫療業務5年以上,免經學歷甄試。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本次修法修正持國外醫學學歷報考醫師考試,須先通過教育部學歷甄試及免經學歷甄試要件,也增訂醫師報請備查停業期限及逾停業期限而未依限辦理歇業的法律效果,並配合修正罰責規定。
現行條文明定,以外國學歷參加我國醫師考試者,其為美國、日本、歐洲、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等地區或國家以外之外國學歷,應先經教育部學歷甄試通過始得參加考試。
本此修法將相關管制加嚴,三讀條文明定,以國外學歷報考國內醫師考試者,應先經教育部學歷甄試通過,使得參加醫師考試,但於美國、日本、歐洲、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等國家或地區的醫學院、校修畢全程學業取得畢業證書且於該國家或地區取得合法註冊醫師資格及實際執業臨床醫療業務5年以上,免經教育部學歷甄試。但考量信賴保護原則,民國111年12月31日前已入學9大國家或地區者適用修法前規定。
條文也明定,依規定以國外學歷參加醫師考試者,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教學醫院臨床實作適應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證明文件。
另為有利長照政策推動及考量因應未來發生新興傳染病或大型嚴重災難之需,為提升應變效能,三讀條文明定,醫師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醫療機構、長照服務機構等,但在急救、執業機構間會診支援、應邀出診及各級主管機關指派執行緊急醫療或公共衛生醫療業務等情形,不在此限。
對於醫師保請備查停業,此次修法明定,醫師停業期間,以1年為限﹔停業逾1年者,應於屆至日次日起30日內辦理歇業。醫師未依規定辦理歇業,原執業執照失其效力,並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
本次三讀條文增訂,若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特殊或緊急情事時,領有美國、日本、歐洲、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等國家或地區醫師證書或許可執業證明,執行臨床醫療業務10年以上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給短期行醫證,效期不得逾1年,有必要得申請展延。
為加強醫療國際交流,讓外國醫事人員於我國醫院從事臨床進修或教學管理有所遵循,三讀條文增訂,教學醫院接受外國醫事人員臨床醫療訓練者,應指派訓練類別醫事人員於現場指導,並取得病人同意。外國醫事人員從事短期臨床醫療教學,其過程中涉及執行醫療業務,也應取得病人同意,並指派本國醫師於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