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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放寬醫師、護理師6年更新執照規範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醫師法」、「護理人員法」修正案,確保醫師與護理人員不因未辦理執照更新導致醫療業務中斷。(資料照,衛生局提供)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醫師法」、「護理人員法」修正案,確保醫師與護理人員不因未辦理執照更新導致醫療業務中斷。(資料照,衛生局提供)

2019/12/13 21:26

〔記者彭琬馨/台北報導〕為確保醫師與護理人員不因未辦理執照更新導致醫療業務中斷,立法院今三讀通過「醫師法第八條條文修正案」、「護理人員法第八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案」。未來若有特殊理由未能在執業六年內提出證照更新,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後,申請期限得再延長六個月。

現行醫師法、護理人員法規定,醫護人員職業後應繼續接受教育,並美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以辦理執業執照更新。考量實務操作情形,醫護人員普遍工時高、須連續加班,為避免醫療業務中斷、保障病患與醫護人員權益,民進黨立委邱泰源、陳靜敏等人提出修法。未來若有正當理由,經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執照更新期限得延長六個月。

另一方面,考量政府維護國人心理健康的責任,立法院今也三讀通過「醫療法第10、11條修正案」,增列心理師為醫事人員,納入醫療法管理,並在職業要求與作業規範比照醫事人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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