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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通過 配偶等近親不得代理地方首長

竹東鎮長張順朋(前)曾因派代7個里長中,有6個是解職者的家人引發爭議。(圖由竹東鎮公所提供)

竹東鎮長張順朋(前)曾因派代7個里長中,有6個是解職者的家人引發爭議。(圖由竹東鎮公所提供)

2022/04/25 18:10

〔記者涂鉅旻/台北報導〕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日初審通過「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訂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代理人,不得為被代理者的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的血親,以及三親等以內的姻親關係。另外,山地鄉鄉長若辭職、停職、去職或死亡,代理人也應具備山地原住民的身分。

不過,立院內政委員會對於縣市升格、村里長從「無給職改為有待遇」、地方議會及鄉鎮市民代表會全程直播等修法內容尚未凝聚共識,委員會召委、國民黨立委鄭天財依照朝野立委意向,宣布未達成共識的條文擇期再審。

「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容提及,為減少地方行政首長代理人爭議,因此修正該法第82條條文,明訂直轄市、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的代理人,不得為被代理者的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的血親,以及三親等以內的姻親關係。

而為了保障原住民族地區的參政權益,地制法初審條文也訂定,若山地鄉鄉長辭職、停職、去職或死亡,派任的代理人也應具備山地原住民的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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