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萊豬零檢出條例無效 4學者認中央有權管食安
憲法法庭開言詞辯論庭,討論萊豬釋憲案。(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北、台中、嘉義、台南等4市議會,前年底各自通過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禁止市內販售含有乙型受體素(萊克多巴胺)的豬肉與加工品,但均被行政院宣告無效。4市議會質疑自治權被侵害,聲請釋憲,大法官22日召開言詞辯論,4名出具鑑定意見書的學者,多認為食安的管理屬中央專屬事項。
政大法律系教授詹鎮榮指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授權衛福部訂定動物用藥殘留標準,根據食安風險評估機制,規定進口豬肉得殘留一定標準的萊劑安全容許量,從食安法的規範體系而言,性質上應屬「中央專屬事項」。在此範疇內,立法者並未賦予地方享有立法權限。
詹鎮榮說明,市議會訂定萊豬零檢出自治條例,違反的不是憲法,而是中央與地方分權的基本原則。
中研院法律所研究員邱文聰表示,自治條例均要求於市內販售的豬肉及其他相關產製品不得檢出萊劑,但並未同時禁止萊牛販售,牴觸國際規範《SPS 協定》的「禁止不同情況下採行之保護水準有恣意或無理之歧視性差別待遇」規定。
邱文聰解釋,牛豬分離政策缺乏正當性,恐對國際貿易造成隱藏性限制,中央政府有義務函告自治條例無效的必要。
清大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林勤富認為,地方制定的食品衛生標準,若明確違反中央所制定的標準,恐侵害中央在「國際貿易政策」事項上的專屬權限,與憲法不符。
林勤富說,縣市自治團體本於因地制宜考量,訂定符合限於其轄內的需求標準,其規範空間可能將進一步限縮,且不得與中央規範產生齟齬。
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李惠宗質疑,各地方自治條例以保護居民健康由,管制含有萊劑的豬肉,為何以不一併管制牛肉?如果萊劑對劑康有健康危害,則現行有效的504種的用藥,也應全部禁止,為何單獨禁止萊劑?難道其他如:抗生素、生長激素等動物用藥,都沒有風險?
李惠宗表示,肉品容許動物用藥殘留的標準,本質上涉及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屬中央立法並執行的事項,不容許地方另訂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