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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所外發放公投文宣是否違法?桃市選委會:將視個案認定

觀音挺藻礁聯盟發起人戴兆華質疑,「公投法」第42條定義不明,易陷民眾於違法,持標語詢問桃園市選舉委員會,右為桃園市選委會副總幹事張慶彬。(記者鄭淑婷攝)

觀音挺藻礁聯盟發起人戴兆華質疑,「公投法」第42條定義不明,易陷民眾於違法,持標語詢問桃園市選舉委員會,右為桃園市選委會副總幹事張慶彬。(記者鄭淑婷攝)

2021/12/17 13:29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四大公投明天即將投票,「公民投票法」未禁止宣傳,但第42條規定投開票所30公尺內不得有喧嚷、干擾或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行為,桃園市觀音挺藻礁聯盟發起人戴兆華質疑法規定義不明,發放文宣是否構成喧嚷、干擾或勸誘?今天持標語「三問」桃園市選舉委員會;選委會副總幹事張慶彬回應,行為是否違反相關規定,須視個案情況來認定。

戴兆華表示,他將宣傳藻礁公投到最後一刻,預計公投日在觀音區各投票所,加派人力發放同意藻礁文宣,事前曾詢問警方及觀音區公所,得到的回應都是「投票所30公尺內禁止發放文宣」,但他質疑「公投法」只規定30公尺內不得有喧嚷、干擾或勸誘行為,並無明文禁止發放文宣,發放文宣又屬喧嚷、干擾、勸誘哪一種?警方及區公所都無法給個明確界定,強調仍會依法驅離。

戴兆華質疑,法規定義不明易陷民眾於違法,今早他手持「鄭文燦市長:你不能違法行政」標語到選委會提問,要求明確界定「何謂投票所?30公尺從何起算」、「哪些屬於喧嚷、干擾、勸誘行為?發放文宣算不算」,而「公投法」未規範如散播假資訊等等行為的罰則,他認為選委會應協助民眾向中選會提出修法需求,並於會後提交申請書。

張慶彬表示,投開票所通常設在學校、機關或社團場所,會以投開票所外來推算30公尺,而「公投法」規定30公尺內禁止喧擾等行為,30公尺外則回歸到一般的「刑法」或「社會秩序維護法」來處理,行為是否反相關規定,須視個案情況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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