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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管不了雇主性騷擾 婦團提修法明定申訴管道、最高罰百萬

民進黨立委范雲、林宜瑾、劉世芳、莊競程、洪申翰、蘇巧慧國會辦公室今天舉行性騷擾防治修法系列公聽會。(范雲國會辦公室提供)

民進黨立委范雲、林宜瑾、劉世芳、莊競程、洪申翰、蘇巧慧國會辦公室今天舉行性騷擾防治修法系列公聽會。(范雲國會辦公室提供)

2021/04/27 15:01

〔記者簡惠茹/台北報導〕性別工作平等法明年將立法滿20年,但是當雇主為性騷擾加害人時卻無法可管,婦女團體、立委要求修法明定申訴管道、對雇主採取行政罰、並提供心理諮商等補救措施,婦女新知修法版本更明定對雇主開罰最高100萬。民進黨立委范雲表示,五一勞動節前夕,希望大家看到這些阻礙女性職場上平等參與的障礙,她也將提出修法版本,絕對要修法。

民進黨立委范雲、林宜瑾、劉世芳、莊競程、洪申翰、蘇巧慧國會辦公室今天舉行性騷擾防治修法系列公聽會,針對職場性騷擾行為人是雇主時「無法可管」的窘境邀請專家學者討論,依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雇主性騷擾員工時,仍由雇主來處理被害人申訴及調查,導致雇主自己調查自己的荒謬情形,專家學者、婦女團體、立委多次提出訴求,應明定職場性騷擾相對人為雇主時的申訴管道,被害人應可直接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由主管機關直接進行調查。

勞動部則是在去年修正「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在第二條內增訂「前項辦法,應明定雇主為性騷擾行為人時,受僱者或求職者除依事業單位內部管道申訴外,亦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范雲指出,但未修母法,不只未解決現存問題,反倒讓地方政府更無所適從。

范雲表示,職場上遇到老闆為性騷擾加害人的時候,依照現行法規竟然是老闆本身要組調查委員會,這對當事人來說是很大的傷害,等於無法可以處理,而上法庭提告曠日費時,也不是所有人都有資源可以處理,性別工作平等法就是希望在公司內有處理機制,勞動部認為自己有行政命令規範,但事實上沒有什麼用處,很多員工對性騷擾認知越來越清楚,不能讓他們有意識後卻求助無門。

律師尤美女指出,目前法規規定,員工發生性騷擾,雇主要第一時間調查,依照公司內部規定懲處,但是加害者是雇主的時候怎麼辦?因為這部法規很早就訂定,應該要把程序弄得更完整,不可能要求雇主自己調查自己,所以應該由政府主管機關來調查。

尤美女表示,性騷擾成立後,雇主有預防性騷擾義務的人自己卻犯了性騷擾,所以屬於明知故犯,依照現行法規員工有公司內的懲處機制可以處罰,但是雇主卻沒有,所以應由主管機關以行政罰方式開罰。

尤美女說,另外還有配套措施,協助被害者心理諮商和醫療協助,也要改善公司文化,讓所有員工接受性別平等教育,不是說被罰錢就沒事,還有保護照顧義務,沒有做的話還是要繼續開罰。

雖然勞動部去年有修行政命令,尤美女表示,希望在母法直接明定,因為母法沒有規定但是行政命令卻有,是否有違反母法規定就會受到質疑,也會有人提出訴願,認為程序不合法,為了免除爭議,就把法律訂定的更清楚。

婦女新知基金會則提出修法版本,修正第13條和38條,新增加害人為最高負責人的調查機制,受雇者可向地方主管機關請求調查,雇主拒絕、規避或阻撓調查可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地方主管機關調查後認定性騷擾行為成立時,得裁處行為人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由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並未敘明何謂「立即有效之糾正補救措施」,於實務上常有無法定義或確定具體內容為何的爭議,建議明訂立即有效之補救措施,是指防止性騷擾再發生、協助受雇者提出申訴、醫療或心理諮商,以及採取其他輔助措施。

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長莊喬汝表示,近年來從實務案例中發現,性別工作平等法在施行上,仍有保障不足、或是需要微調與修正的部分,因此婦女新知就「雇主防治職場性騷擾責任」、「職場性騷擾調查程序」、「雇主違反本法之裁罰時效、裁處罰鍰範圍」提出修法建議。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王玥好表示,應直接在母法明定性騷擾行為人是雇主時,得向在地主管機關申訴,另外增設「雇主為性騷擾行為人」之行政裁罰,並可再研議雇主以外行為人處以行政裁罰的可行措施,也期待在日後修法討論中,能完備性騷擾被害人服務,如此才能協助性騷擾被害人一步步走向心理復原與撫平創傷。

民進黨立委范雲、林宜瑾、劉世芳、莊競程、洪申翰、蘇巧慧國會辦公室今天舉行性騷擾防治修法系列公聽會。(范雲國會辦公室提供)

民進黨立委范雲、林宜瑾、劉世芳、莊競程、洪申翰、蘇巧慧國會辦公室今天舉行性騷擾防治修法系列公聽會。(范雲國會辦公室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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