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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營業秘密法刑責區分不符實際 賴中強:確有翻修必要

    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賴中強。(資料照)

    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賴中強。(資料照)

    2021/03/17 10:50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為防堵中國竊取我半導體等核心技術,行政院長蘇貞昌日前於立法院答詢指出,相關修法要以國安角度思考盤整。對此,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賴中強表示,現行「營業秘密法」確實有對國家敏感科技保護不夠周全之處,目前的刑責是以境內或境外使用作為區分,但這樣的區分不符合實際,確有翻修的必要。

    對於「營業秘密法」修法的必要性,賴中強指出,舉一個很明顯的例子,就是該法現在是區分為,竊取營業秘密後是在台灣使用,適用第13條之1;竊取營業秘密後如果是在外國或中港澳使用,刑責是在第13條之2,前者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為告訴乃論,後者則是1年到10年,是非告訴乃論。

    賴說,除上述區別之外,這也會影響到,如果竊取營業秘密在台灣使用,照通訊保障監察法,因為它是輕罪,在核發監聽票上會遇到困難;若是竊取營業秘密在外國或中港澳使用,才是重罪,非告訴乃論,才較容易聲請監聽票。

    賴強調,現實上,這樣的區分不符實際,最近我們可以看到,中資違法在台灣設立公司,向台積電等大公司挖角,此時相關的行為人他並沒有離開台灣,這樣關於營業秘密的竊取,是不是被認為說只是在台灣使用,只是輕罪,且是告訴乃論之罪,也不能聲請監聽票,這部分有輕重失衡,有必要檢討的地方。

    賴表示,許多高科技領域,營業秘密的竊取,它不只是侵害一家廠商的利益,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下,不應只是告訴乃論,應該要變成非告訴乃論,整個「營業秘密法」其實是有翻修的必要。

    賴另指出,其實目前政府對於中資來台投資的規範,是非常不健全的,我們也看到立訊和鴻海在搶蘋果的供應鏈,立訊在台灣、中國買下很多台廠的相關企業及技術,其實是會衝擊到台灣的資訊領先地位,甚至衝擊到台美產業鏈的合作,是相當令人擔心的。

    賴說,現行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還有關於中資來台的投資許可辦法,對於一家中資企業來台投資後,它在轉投資去收購、併購其他企業,這部分的相關規範是不完整的,造成的結果就是立訊在台灣投資宣德以後,再透過宣德去買上下游產業鍊的相關企業,不斷擴張版圖,目前法律的規範是不夠周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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