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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民法下修18歲成年 立院初審修正集遊法等9法案

內政部長徐國勇表示,在9項法律案及「民法」都完成年齡修正後,內政部將立即開會,進一步對相關的36項法規命令與28項行政規則進行修正。(資料照)

內政部長徐國勇表示,在9項法律案及「民法」都完成年齡修正後,內政部將立即開會,進一步對相關的36項法規命令與28項行政規則進行修正。(資料照)

2020/12/09 16:20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將「民法」成年年齡從20歲下修至18歲,已是朝野各政黨之共識,為配合「民法」修正,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初審通過「集會遊行法」、「國籍法」、「人民團體法」等9項由內政部主管之法律修正草案,修正方向包括將條文中「未滿20歲」之用語改為「未成年」等,後續將提報立法院會討論,不必再經朝野協商。

內政部長徐國勇今說明,在內政部主管的法律中,共有24項與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相關,其中有14項已直接適用民法成年定義,不必另做修正,另有9項是直接用20歲來表示成年,必須配合進行修正,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保全業法」、「集會遊行法」、「民防法」、「國籍法」、「人民團體法」、「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及「教育會法」。

由於朝野立委對此均有共識,內政委員會稍早初審通過該9項法律修正草案,修正內容多是以「成年」及「未成年」來取代現行條文的「年滿20歲」及「未滿20歲」。

不過,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條及第25條部分,由於條文規範對象為外國人,為避免外國人誤以其母國的成年年齡來解讀法條,因此本次修法未採「成年」、「未成年」用語,而是直接明定為「18歲以上」及「未滿18歲」。

除該9項法案外,國民黨立委陳玉珍質詢時質疑,既然「人民團體法」修正後,只要年滿18歲就可以擔任團體發起人,為何「政黨法」並未一併修正,讓18歲者也可以擔任政黨負責人?

對此,內政部政務次長陳宗彥說明,內政部支持全面下修,但因政黨存在的目的為推薦候選人,而目前憲法仍明定20歲才有選舉權,因此目前尚不適合調整,會等到日後修憲下修選舉權年齡,再配合做修正。

除「政黨法」外,徐國勇另提到,「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同樣涉及憲法所規定的選舉權,直接修改會有違憲問題,都必須先等立法院完成修憲,才能處理。

徐國勇也說,在本次提出的9項法律案及「民法」都完成修正後,內政部也會立即開會,進一步對相關的36項法規命令與28項行政規則進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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