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國安法:台獨等「特定情形」由駐港國安署執法 未提港獨
港人5月24日在中聯辦外抗議港版國安法。(彭博)
〔編譯管淑平/綜合報導〕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20日公佈香港國安法草案內容,當中指出,北京中央政府在香港設立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在「特定情形下」對國安案件行使管轄權,至於何謂「特定情形」,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沈春耀的說明,涉及藏獨、疆獨、台獨、國際恐怖組織、國際間諜案等案件,香港特區執法、司法機關「無能力」或「不適合」處理時,由中央處理。
國安公署將是繼中聯辦、解放軍駐港部隊、外交部駐港公署後,北京中央政府第四個駐港機構。20日公佈之港版國安法草案內容指出,該署主要職責是分析研判香港維護國安形勢,對維護國安重大戰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特區履行維護國安職責;收集分析國安情報;依法辦理危害國安犯罪案件。
草案特別指出,「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沈春耀在說明中指出,例如藏獨、疆獨、國際恐怖組織在港活動等特別案件,若特區政府無能力處理,就由中央出手處理;涉及國際間諜案件,由於案件內容可能十分敏感或者涉及國家機密,同樣由駐港國安公署處理。
「香港〇一」指出,沈春耀的說明中並未提及涉及港獨案件,「這意味著日後港獨案件將由港府執法」;沈春耀也強調,中央實行管轄的案件只是「涉及特定情形」,「是少之又少」,因此不會取代香港特區相關機構責任、不會影響特區依據基本法想有的獨立司法權和終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