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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院修法 對公務員施暴妨礙公務擬加重刑責

    行政院長蘇貞昌拍板修法,對妨礙公務加重刑責。(資料照)

    行政院長蘇貞昌拍板修法,對妨礙公務加重刑責。(資料照)

    2020/05/07 13:48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為維護公務員執法安全,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刑法修正草案」,對妨害公務加重處罰,若駕車或以兇器對公務員施暴,刑度從最高3年有期徒刑提高到5年有期徒刑。

    法務部表示,鑑於妨害公務案件數量逐年攀升,犯罪手段及結果日趨嚴重,導致員警或其他公務員執行職務的風險及人身安全威脅大幅增加,本次修正刑法妨害公務罪章相關規定。

    法務部檢察司長林錦村表示,這次刑法修正重點,首先是加重妨害公務罪刑罰,以加強維護公務員的執法安全。

    林錦村表示,刑法第135條增訂「加重妨害公務罪」,行為人駕駛汽車等動力交通工具,或刀子等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對公務員施強暴脅迫者,予以加重處罰,由現行最高3年有期徒刑提高到5年有期徒刑。

    其次,他說,修正刑法第136條公然聚眾的要件,行為人在公共場所聚集3人以上進行強暴脅迫行為,即給予處罰,以加強維護守法民眾出入安全。

    此外,鑑於科技進步,網路賭博隱藏洗錢、組織暴力、恐嚇等犯罪,並危害社會經濟秩序,草案增訂網路賭博罪,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賭博,例如利用手機或電腦簽賭,予以處罰。

    林錦村表示,為使受刑人順利復歸社會,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增訂撤銷假釋的裁量機制。現行刑法規定,任何假釋中人若犯罪,不論輕重,一律撤銷假釋,必須關回監獄,不利於回歸社會。

    林錦村說,因此增訂裁量機制,如果假釋期間犯罪,被法院判刑超過6個月,一定撤銷假釋;但如果犯罪是被判6個月以下,可以有裁量權,依個案情形決定是否撤銷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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