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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勉予同意管中閔任台大校長 吳瑞北告教育部要求撤聘

台大校長候選人之一、台大特聘教授吳瑞北。(資料照,圖取自吳瑞北臉書)

台大校長候選人之一、台大特聘教授吳瑞北。(資料照,圖取自吳瑞北臉書)

2019/09/10 10:47

〔記者吳柏軒/台北報導〕台灣大學校長管中閔自前年當選後,卻被揭露各種遴選爭議,教育部前部長葉俊榮去年12月24日「勉予同意」管上任,但卻影響其他台大校長候選人的權益,候選人之一、台大特聘教授吳瑞北狀告教育部,該案今上午11點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出庭,吳盼透過司法機制,讓教育部撤回聘管成命,爭取公平正義。

以下為吳瑞北出庭發言稿:

本人1975年進來台大電機系唸書,40多年來,雖然其中六次出國進修或借調產官學研,但從來沒有真正離開台大,已建立深厚的感情。兩年前楊前校長因論文事件,以高的道德標準自許宣布不再續任,而我也在多位師長朋友鼓勵下意外出來參加台大校長遴選,不敢說非爭不可,但至少期許共襄盛舉,熱切表達回饋效力台大的心。因此遴選期間潛心思索台大應走的路,應作的事,苦心完成近五萬字的藍圖計畫,希望至少給當選者參考,帶給台大更光輝的未來。成功不必在我,但我期許在成功的路上至少我問心無愧參與了這個過程,共享榮耀。因此選完後,我也坦然接受遴選結果。

本人萬萬沒想到選舉結果公布之後,有關遴選期間的弊端竟一件件陸續被揭露。其中尤其遴選委員蔡明興先生與當選人管中閔先生竟是同一家台灣最大財團之一的富邦集團之下的電信鉅子台灣大哥大電信公司的副董事長與獨立董事,兩人同為一個非常龐大的利益共同體的企業負責人(獨董也是公司負責人,參見台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金上字第4號判決及同院104年度金上字第14號判決),兩人之間具有利害榮枯一致的重大共同利益關係,依法律及社會通常觀念,蔡明興委員應主動揭露其與管先生間的關係,告知全體遴選委員及其他候選人,而管先生亦應為相同之揭露,以昭公信。尤其在同一次遴選中,先前已有遴選委員中央研究院廖俊智院長公開揭露伊與候選人之一周美吟博士同為中研院院士之關係,經遴選委員會討論議決認無迴避必要之事例,其他涉有與候選人有利害關係應否迴避必要之遴委及候選人,更應知悉必須公開揭露以取得遴選委員之可否決議,始為適法。詎蔡明興遴選委員及管中閔候選人雖涉有如此重大的法律與經濟之重大利益關係,卻在有廖院長與周院士的示範前例下,完全沒有揭露也沒有迴避,當然嚴重影響遴選的公正性,有程序的重大瑕疵,亟賴教育部以主管機關適法監督,予以導正。為此,教育部及先後三位部長都認定本次遴選違反重要正當法律程序,必須重啟遴選。現任潘部長甚至在去年辭職信中慷慨陳辭,寫下「應於確認程序合法及實質資格要件無疑義後始同意聘任。」昭告全國,振聾發聵,言猶在耳!

但萬萬沒想到的是前任葉部長卻完全忘了他曾公開對全國國民的莊嚴宣示,說台大校長必須重啟遴選,然而卻在台大及管教授所提的訴願案被訴願會決定訴願不受理的前夕,以自稱為台灣教育揹十字架的宗教情操,等於是以個人信念凌駕國家法律之上,閃電宣布聘任管中閔為台大校長,並特意以迅雷不及掩耳的措施,不顧行政倫常,完全違反其長官(包括總統及行政院長)的意志,立即發文台大,台大並立即回文,完成任命。

依法行政是公務人員的最起碼操守,而誠信又是民主價值能夠運行不墮的根基。教育部作法明顯破壞法治國家的根本基礎,台大遴委會完全沒有重啟遴選,補正瑕疵,教育部卻就地合法,這就好像政府抓到大財團逃稅要追繳,大戶堅拒不繳稅,撐過一年,結果政府就自己放水。如此政府威信何存?民眾誰還要奉公守法?

我們看到遴選期間諸多不當作為,至少包括(1)蔡明興委員身為副董事長沒有揭露迴避;(2)而管教授也明知卻隱匿獨董及薪酬委員資訊;(3)以及多位遴委參與拉票、配票行為,有配票單刊諸媒體;(4)甚至於遴委涉嫌洩題,有面試題庫公諸於世(就洩露試題的部分,原告律師團尚在積極蒐證中,將另行補狀陳明)。這四點"玩殘"了諸多先賢辛苦爭取得到的遴選制度,摧毀了民眾對大學機構的尊崇信任。我身為當事人,眼看大學遴選制度被破壞無遺,台灣教育沈淪,如果不挺身而出,那又如何對得起這麼多前輩苦心瀝血的長年努力?

我對管中閔先生本身並沒有成見,他上任迄今也做得循規蹈矩,至少就我所知,雖無重大建樹,但也並無失職之處。但本人提起本案,不是針對管校長本人,而是因為此事關乎大學校長遴選制度的本質,也關乎台灣對正當法律程序正義的重視與堅持。我提起行政訴訟,希望釐清到底大學自治是否可以被解釋成遴選委員會、遴選委員和候選人可以不擇手段,罔顧誠信,拉票活動,瞞天過海,天下任我行,無法可管我?公理正義是否可以委曲求全?民主制度的基本價值-誠信-是否可以打折?教育主管機關是否可以在絲毫不變的原來條件下,不具理由變更立場?是否可以對於一個已確認違法,必須補正的行為,因為違法者有實力堅持拒不補正而自我投降,降格以求,以虛幻的「公益」為名接受其行為效力?一個教育部長是否可以以一個人的「良知信念」凌駕機關已作成的確定的並對外公告的行政決定,法外施恩,推翻已作成的行政認定,成就一個符合他個人宗教道德信念的不法行為,使其不必放下屠刀卻能倏然立地成佛,轉臉成為一個合法行為?使法治國沉淪為人治國?誠信才是根基,隱瞞可以得逞一時,但終究無法持久。國立大學校長的作用在於其望重士林的德行及學術成就,庶幾因其人格的表率,得以領導樹立一個大學的風格。至於作為校務治理的行政首長之庶務功用,在現行國家健全的教育行政體制內,由有行政能力的代理校長綜理校務,毫無窒礙難行之處。台灣大學從楊前校長提前辭任至管校長上任之期間,長達一年以上之久,歷經2位副校長代理校務,無有所謂「公益」受損之處。反之,若因不願校長之位長久代理,而不顧正當法律程序之維持,竟容認一位因不正當法律程序而產生之校長當選人就任,縱令其個人才識超群,終究無法抵銷整個制度被不法程序所玷污、被枉法行政所造成的制度腐化之害。大廈基礎之崩壞,不足以支撐浮誇華麗之建物。此方為「公益」之真諦。因此,樹立不使違法之行為因權宜之方便而承認其為合法的法治國的制度,使成為學子及全社會之圭臬準繩,是為「公益」;抑或破壞國法以貪圖一時之治理庶務的方便始是「公益」?二者之間,道理分明,應無庸相比,實所信奉。

本人衷心盼望庭上的審判能給大學校長遴選制度正本清源,還其真實面貌。鈞院依法審理作成的判決,將為台灣民主制度的長期發展寫下一個里程碑。至所盼望。謝謝。

吳瑞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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