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

關閉此視窗 請至Edge官網下載 請至FireFox官網下載 請至Google官網下載
晴時多雲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翁啟惠聲請再審失敗 今發聲明表示不能接受

    前中研院長翁啟惠。(資料照)

    前中研院長翁啟惠。(資料照)

    2019/07/25 11:27

    〔記者簡惠茹/台北報導〕中研院前院長翁啟惠今年4月被公懲會認定在「浩鼎案」上有兩項違失,遭「申誡」懲戒,翁啟惠5月聲請再審,公懲會本月18日駁回再審。翁啟惠今天發出聲明表示,名譽是第二生命,尤其牽涉他的學術誠信,這樣的結果,他還是難以接受。

    翁啟惠今天發出聲明表示,很遺憾公懲會駁回他所提出的再審,維持了申誡處分,雖然先前法院已經判決無罪確定,監察院也撤銷了財產申報不實裁罰並退還罰款,相較之下這個申誡處分看似輕微,但名譽是第二生命,尤其牽涉他的學術誠信,這樣的結果,他還是難以接受。

    翁啟惠文中強調,申誡的兩點理由都不是事實,就財產申報不實部分,本件懲戒的移送機關即監察院的訴願會已經認定並無此事,也退還罰款;就未揭露利益衝突部分,不僅因前述財產申報狀況的釐清而證明並非事實,他本人也沒有違反其他利益衝突規定。

    在利益衝突部分,翁啟惠聲明書中表示,執行技轉的工作,例如擇定廠商、決定回饋金的多少等等,與他的身分與職務之間是否有利益糾葛?他是創作人,不是執行技轉業務的當事人,從未參與技轉談判、審核、決定,何來利益衝突?更何況他的家人持有的股票都是以與其他投資人相同的價格購買而來,並非因技轉而取得的利益。

    文中指出,公懲會把他的家人單純持有股票就錯誤視為構成利益衝突,這不僅違反中研院當時法規,也不符合科技基本法及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的基本精神。就算事發當時的中研院規定比較模糊,但是依據107年間所制定的「中央研究院利益衝突事項處理要點」中更為嚴格、明確之標準,也只有發明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持有5%以上股權才需揭露,而事實上他子女當時已經成年、我家人持有之浩鼎股票遠遠低於此一標準、而且都是以同樣價格在技轉之前幾年就已認購、與技轉毫無關連、他的子女也沒有在浩鼎擔任任何職位,因此,不管新舊規定,他都沒有違背,何來利益衝突?

    翁啟惠文末表示,公懲會的懲戒與駁回的決定,影響的不僅是我個人,而是整個台灣科學與經濟的發展,這三年多來,他受盡各種污辱、責備,在這整個過程中,假訊息一直不停的散播,形成輿論未審先判的離譜現象,有些司法體系人員及社會大眾對於科技基本法的立法意旨及技轉法規,充滿誤解,不清楚學術研究到開發出產品之間的冗長、昂貴過程,動輒以變賣公共財、圖利廠商以謀私利視之,這對他個人的名譽、他家人的心理、中研院的信譽,以及我國欲發展的創新產業,都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

    最後,他鄭重呼籲,政府負起責任,深入檢討學術研究如何貢獻社會,並正視科技移轉對國家創新產業的重大影響,法律不應該只用來防止或制裁不法,更必須要能夠保護守法的人,避免無辜者無端遭受株連,才能鼓勵科學家將研究成果投入產業,謀求人類社會的最大福祉。

    翁啟惠全文:

    很遺憾公懲會駁回我所提出之再審,維持了申誡處分。雖然先前法院已經判決無罪確定,監察院也撤銷了財產申報不實裁罰並退還罰款,相較之下這個申誡處分看似輕微,但其理由並非事實,而名譽是第二生命,尤其牽涉我的學術誠信,這樣的結果,我還是難以接受。況且,再審是人民請求司法機關再一次審視案件內容的基本權利,但公懲會卻未實質深入調查,且不就其疑義之處當庭提出供聲請人答辯,駁回我絕大部分的再審內容;整個公懲制度沒有上訴機制,再審之門又極度狹窄,要當事人如何能信服?

    容我再次強調申誡的兩點理由都不是事實。就財產申報不實部分,本件懲戒的移送機關即監察院的訴願會已經認定並無此事,也退還罰款;就未揭露利益衝突部分,不僅因前述財產申報狀況的釐清而證明並非事實,本人也沒有違反其他利益衝突規定。這些事實,我在歷次書狀都有完整說明,更屢次提出無從否認之早年電子郵件、其他客觀的事證、及相關法規供公懲會審酌,但本次再審同樣不說明為何不採信這些明確證據,逕自再次做出跟監察院訴願會調查結果相反之判決,令人難以理解。再者,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的判決書已清楚說明,有關不實申報財產及違反利益衝突的指控,並不是法院審判範圍,應由相關權責單位負責,而權責單位即移送機關監察院,又已經還我清白;但公懲會卻仍繼續引述原移送意旨之不實指控來當作判決理由,令人失望。

    尤其在利益衝突部分,公懲會判決創造了更多問題,只怕嚴重阻礙了將來的技轉案件,身為學術界的一員,我有義務更詳細的說明。首先,檢視的重點應該是:執行技轉的工作(如擇定廠商、決定回饋金的多少等等)與我的身分與職務之間是否有利益糾葛?依據中研院101年所發佈的利益衝突處理原則可以清楚瞭解主要是在規範執行技轉業務的當事人應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之情事,如有利益衝突,必須迴避。我是創作人,不是執行技轉業務的當事人,從未參與技轉之談判、審核、決定,何來利益衝突?更何況我家人持有的股票都是以與其他投資人相同的價格購買而來,並非因技轉而取得的利益。

    我一再強調,中研院有專門的技轉辦公室,負責所有的技轉實際工作。我從未參與技轉事務、從未對技轉的條件表示任何意見、也從未以院長職務介入技轉程序(事實上,我就任院長以前,中研院就規定技轉程序最後由副院長決行,院長沒有任何執行技轉的職權)、更沒有在浩鼎任職或接受任何報酬。在中研院辦理浩鼎技轉案時,承辦人也告訴我沒有利益衝突的問題;我填寫的揭露表格內容也沒有任何錯誤或遺漏。前述事實,中研院提供的檔案證據和證人的證詞及筆錄也清清楚楚。我解盲後的發言,也是因被動接受媒體詢問,事後也證明所陳皆是根據科學事實,並非是為維護浩鼎的利益發言;我也認為向社會大眾釐清真相,是身為科學家應有的社會責任。

    公懲會把我家人單純持有股票就錯誤視為構成利益衝突,這不僅違反中研院當時法規,也不符合科技基本法及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之基本精神。就算事發之時的中研院規定比較模糊,但是依據107年間所制定之「中央研究院利益衝突事項處理要點」中更為嚴格、明確之標準,也只有發明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持有5%以上股權才需揭露。而事實上我子女當時已經成年、我家人持有之浩鼎股票遠遠低於此一標準、而且都是以同樣價格在技轉之前幾年就已認購、與技轉毫無關連、我的子女也沒有在浩鼎擔任任何職位。因此,不管依舊的或新的規定,我都沒有違背,何來利益衝突?公懲會捨此明確規定不用,也沒有函請制定利益衝突規範的中研院或掌管全國科技事務的科技部對揭露、利益衝突規定加以解釋;其決定等於是逕自認為不管發明人或成年子女持有幾張股票都需揭露,此與國家法律及中研院的規定都不相符,將對於全國所有的技轉案件,創造無窮的後續問題。

    公懲會的懲戒與駁回的決定,影響的不僅是我個人,而是整個台灣科學與經濟的發展。這三年多來,我受盡各種污辱、責備;在這整個過程中,假訊息一直不停的散播,形成輿論未審先判的離譜現象,有些司法體系人員及社會大眾對於科技基本法的立法意旨及技轉法規,充滿誤解,不清楚學術研究到開發出產品之間的冗長、昂貴過程,動輒以變賣公共財、圖利廠商以謀私利視之,這對我個人的名譽、我家人的心理、中研院的信譽,以及我國欲發展的創新產業,都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

    最後,我也要再次鄭重呼籲政府負起責任,深入檢討學術研究如何貢獻社會,並正視科技移轉對國家創新產業的重大影響。法律不應該只用來防止或制裁不法,更必須要能夠保護守法的人,避免無辜者無端遭受株連,才能鼓勵科學家將研究成果投入產業,謀求人類社會的最大福祉。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圖
    政治今日熱門

    2025春節專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
    關閉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