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挨告立委任內違政治獻金法 黃偉哲不起訴

台南市長黃偉哲在擔任立法委員任內被告涉及政治獻金案有違法情事,台南地檢署偵查終結不起訴。(資料照)

台南市長黃偉哲在擔任立法委員任內被告涉及政治獻金案有違法情事,台南地檢署偵查終結不起訴。(資料照)

2019/07/16 15:59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台南市長黃偉哲在擔任立法委員任內被告發涉及3件政治獻金案有違法情事,案經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認定有2案是屬於行政罰,難認黃偉哲有刑責;另1案無證據證明黃偉哲有收到100萬元獻金,黃帳戶資金也無可疑情形,對黃偉哲不起訴處分。

南檢調查指出,黃偉哲遭告發第1件於競選連任第7屆立委期間,未經向監察院申報政治獻金專戶獲准,即先於2007年5月4日透過當時國會辦公室助理李信輝等人,收受崑陵山開發公司蘇姓總經理提供100萬元現金的政治獻金,認黃偉哲涉嫌違反行為時(即2004年制訂公布版)的政治獻金法第10條第1項、同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黃偉哲被告發第2件於得收受政治獻金期間(應為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1月11日),黃竟提早於2006年6月17日即收受蘇總經理、李振輝所提供100萬元現金的政治獻金。認黃偉哲違反行為時政治獻金法第11條、第24條規定。

第3件是黃偉哲遭告發於2007年12月17日親自收受蘇總經理交付的支票3張、共200萬元政治獻金(該款項有存入政治獻金專戶並依法申報),作為蘇總請託其關切「崑陵山安樂園開發案」的報酬,認為黃偉哲違反行為時政治獻金法第8條第1項、第26條規定。

南檢偵結表示,第2、3件告發案是依行為時政治獻金法第24條、第26條規定,違反的法律效果均是處罰鍰、屬行政罰,主管機關是內政部,這2案難認黃偉哲涉有刑責。

告發第1案部分,檢方說,經查黃偉哲否認,且證人李信輝於台南高分院被告黃偉哲等人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中,前後證述不一,僅有李信輝在偵查之初單一指述,又查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黃偉哲有收到該款項,再勾稽比對相關通訊監察譯文,也無明確證據認定黃偉哲知悉李信輝等人於2007年5月4日收受蘇總提供100萬元現金,又清查黃偉哲帳戶資金無可疑情形,本於無罪推定原則、給予不起訴處分。

另,被告李信輝涉嫌違反政治獻金法及侵占犯行,及被告李振輝(崑陵山公司人員)涉侵占犯行均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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