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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票2千! 宜蘭國民黨鄉代廖俊傑當選無效

    南澳鄉民代表廖俊傑,因樁腳涉嫌買票行賄,宜蘭地院判廖當選無效。(記者張議晨攝)

    南澳鄉民代表廖俊傑,因樁腳涉嫌買票行賄,宜蘭地院判廖當選無效。(記者張議晨攝)

    2019/07/01 15:01

    〔記者張議晨/宜蘭報導〕去年五合一大選,南澳鄉民代表廖俊傑透過張姓、駱姓、陳姓等樁腳,向選民以每票2000元不等代價買票,雖廖否認指示3人行賄,宜蘭地方法院以張男、駱男是廖男競選團隊核心成員,認為廖應知悉並參與其中,判廖俊傑當選無效,全案可上訴,這也是宜蘭首件宣判的當選無效之訴。

    去年大選,南澳鄉第四選區有國民黨籍廖俊傑、無黨籍劉燈煌登記參選,選舉結果廖以339票擊敗218票的劉燈煌,順利當選就職;張男、駱男則分別擔任廖俊傑的競選總幹事、副總幹事。

    選後劉燈煌指控廖俊傑,透過張姓、駱姓、陳姓等人,向選民以每票2000元不等代價買票;不過廖俊傑到庭時否認指示3人行賄,強調買票是他們個人行為,他事先、事後都不知情。

    但法院傳訊駱男、張男多名行賄對象到案,證實2人確實有用金錢,要求選民投票給廖男;至於陳男,雖交付2000元賄款給陳姓女子,但陳僅為廖公司員工,未擔任競選團隊要職。

    地院合議庭認為,廖主張對3人行為既無所悉,沒有參與也無授意,若依選罷法第120條規定,需以當選行為人為主體,但當選人若要行賄,幾乎不可能親自上場。張男、駱男是廖俊傑競選團隊總幹事、副總幹事,是廖最值信任之人,其所作的行賄等行為,廖俊傑應知悉並有參與情事,不採信廖說法,判廖當選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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