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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諜案輕判不再! 刑法外患罪章修正三讀通過

立法院院會7日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中國、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等,納入現行外患罪規範當中,以避免共諜罪輕判事件再次發生。(記者叢昌瑾攝)

立法院院會7日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中國、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等,納入現行外患罪規範當中,以避免共諜罪輕判事件再次發生。(記者叢昌瑾攝)

2019/05/07 11:46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中國、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等,納入現行外患罪規範當中,以避免共諜罪輕判事件再次發生;此外,針對未獲授權與包括中國在內的他國約定者,如危害國家安全,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徒刑。本次修法是自刑法制定以來,84年後首次修正。

提案人民進黨立委王定宇表示,藉由在刑法115條之1明訂中國、港澳、境外敵對勢力均適用外患罪章,是有效將共諜納入的方法,比用「敵人」定義更簡單、清楚,這是數十年來難得的一步,將共諜列人外患罪章,等同「敵國」;因此,原來審查會通過逐條增列「敵人」,另在第10條增列「敵人」定義,已不需要。

另,王定宇強調,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非經政府授權,不得與中國以任何形式協商簽署協議,罰則僅為20萬到200萬元,情節嚴重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50萬元以下罰金,這樣的罰則被喻為是「紙老虎」,因此在刑法113條中,增加損害國家安全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徒刑。

刑法外患罪三讀通過條文,第113條明定,「應經政府授權之事項,未獲授權,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足以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增訂第115條之1,條文明定「本章之罪,亦適用於地域或對象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行為人違反各條規定者,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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