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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最重處死刑? 蔡碧仲:尊重行政院最終審訂版

立院司委會今併案審查「刑法第185條之3條文修正草案」。(記者謝君臨攝)

立院司委會今併案審查「刑法第185條之3條文修正草案」。(記者謝君臨攝)

2019/03/28 10:17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為遏止酒駕猖獗,立法院院會日前已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全面提高酒駕行政罰則,至於酒駕刑責,立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併案審查立委所提出的29案;對於目前尚未函送立院審查的行政院版本,就是否刪除死刑有疑議;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表示,尊重政院最終審訂版本。

立院司委會今併案審查「刑法第185條之3條文修正草案」,邀請法務部次長蔡碧仲、司法院副秘書長葉麗霞等官員報告並備質詢。

蔡碧仲於會前受訪時,媒體詢問政院版是否刪除死刑,蔡表示,今天行政院院會會審議、決定,院會會後也會說明,法務部原先送出去的版本是有死刑,前提是要有酒駕前科、再犯,也就是曾受酒駕判決或緩起訴處分確定。

不過,經政院審議,邀請專家學者討論,認為應尊重兩公約規定,我們尊重政院最終審訂版,針對將來政院審議的確定版本,很快有答案,我們不能僭越。

針對國民黨立委呂玉玲提案,酒駕最低刑度應為1年以上,但蔡碧仲認為,此舉恐造成酒駕者均須入監服刑,據統計,每年有逾5萬5千件酒駕刑案,若被告全入監,勢必造成監所收容與管理過度負擔。

對於刪除「致不能安全駕駛」文字,法務部指出,目前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等,如無不能安全駕駛,適用道交條例,刪除文字有架空行政管制之虞,並大幅放寬本罪構成要件,使未達不能安全駕駛的行為仍以刑罰論處,是否適宜,容有再酌必要。

現行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若酒測值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及服用毒品、麻醉藥品等致不能安全駕駛,處2年以下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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