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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院指搜索票用印就有效 王炳忠律師:依法須簽名

王炳忠委任律師陳麗玲反駁,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第3項規定,即使有官印,仍要有簽名才算合法有效。(資料照,記者鄭鴻達攝)

王炳忠委任律師陳麗玲反駁,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第3項規定,即使有官印,仍要有簽名才算合法有效。(資料照,記者鄭鴻達攝)

2017/12/22 12:55

〔記者鄭鴻達/台北報導〕新黨青年軍王炳忠等人日前被搜索、訊問,事後新黨質疑從直播上看搜索票無法官簽名,等於沒有效力;台北地方法院反駁有法官用印即有效;王炳忠委任律師陳麗玲反駁,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第3項規定,即使有官印,仍要有簽名才算合法有效。

在新黨開記者會質疑搜索票效力的同時,台北地方法院對該指控做出回應,表示核發的搜索票都有蓋機關印鑑及法官印鑑章,票上雖無法官簽名,但其實有用印,簽名與用印有相同效力,也就是說,法官核發的搜索票是合法的。

對此,陳麗玲搬出法條反駁,表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第三項「搜索票」,須有法官簽名,法官也得於在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換言之,即使有「官印」,還要有簽名才算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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