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條例過初審 空房交包租代管轉租 租金低於6千可免稅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日初審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草案」。(記者陳鈺馥攝)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為健全租賃住宅市場,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日初審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草案」,民眾將住宅委託包租代管業轉租,只要租金低於6000元,可享有免納所得稅優惠。
根據初審條文,個人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委託代管業或出租予包租業轉租,契約約定供居住使用1年以上者,租金收入不超過6000元,免納綜合所得稅。
符合規定的租賃住宅,各縣市政府對應課徵的地價稅、房屋稅,得予以適當減徵,減徵實施期限為5年,減徵的期限、範圍及基準,由地方政府依自治條例規定。
內政部次長花敬群指出,租賃對於台灣發展租賃產業有所助益,也保障房東及房客的租賃關係,更提供可減免所得稅、地價稅及房屋稅,用以鼓勵民眾將多於空屋交給包租代管業轉租,評估1年可享1、2萬元減稅優惠。
據通過條文,承租人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不修繕、也不支付相當賠償,或者有遲付租金達2個月租額,經催告仍拒繳,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但須在終止前30日檢附事證、以書面通知。
另規定,非租賃住宅服務業而經營代管業務或包租業務,可處公司負責人、商業負責人或行為人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也可勒令停業。
若違反租賃住宅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設營業處所未申領登記證即開業、或未於期限內補足營業保證金,及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檢查業務,可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