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條例」罰則太重 初審無共識送黨團協商
經濟委員會今初審「遠洋漁業條例草案」,漁業署署長陳添壽(左三)解釋條文。(記者陳鈺馥攝)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台灣遠洋漁船非法捕撈嚴重,被歐盟列入非法、未報告及未受規範漁業的不合作第三國黃牌名單,為避免再遭紅牌制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初審「遠洋漁業條例草案」,非法遠洋漁業最高可罰3000萬元,也可處3年以下徒刑,立委認為罰則太重,在朝野無共識下,條例送交黨團協商。
根據草案,經營者或從業人沒有漁業證照,未被許可遠洋漁業作業,私自非法進行撈捕,將按船隻噸位進行罰鍰,船若為500噸以上,處6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罰鍰;100噸以上、未滿500噸漁船,可處4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鍰;若為50噸至100噸漁船,則罰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20噸以上、未滿50噸船隻,則處100萬以上、500萬以下罰鍰。
民進黨立委管碧玲表示,「罰鍰過高,也不符合比例原則,完全是國際壓力架在我們脖子上!」漁業署署長陳添壽則說,會有重大違規其實很少,罰則這樣訂,主要是嚇阻非法捕魚行為;此條文因朝野立委無共識,保留到黨團協商處理。
另外,沒有爭議部分,從事遠洋漁業的漁船,應加裝船位回報器及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始得出港的規定,則初審通過。主管機關也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遠洋漁業產業的諮詢與輔導,並訂定遠洋漁業發展方案。
漁業署署長陳添壽表示,委員對於罰則是否分四級,或者應該細分尚未達共識,顧慮到罰鍰過高可能產生反效果,但輔導和諮詢部分,則沒有歧異先行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