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港鄉長張有權涉賄 被判當選無效定讞
2016/03/01 18:37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無黨籍里港鄉長張有權前年底選舉期間涉嫌透過樁腳以每票500元至1500元不等價碼向選民買票,檢方以違反選罷法對他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屏東地院判他當選無效,張不服,提出上訴,二審高分院今天同樣做出當選無效判決,全案定讞,依法將解除張有權鄉長職務,須另行補選。
檢方指出,里港鄉長張有權透過樁腳向33位選民買票,經傳喚相關人等到案詢問,部分選民坦承收賄並主動交出賄款,檢察官依違反選罷法對張有權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張有權始終強調清白參選,相信司法會還他公道,但一、二審法官都採信檢方所提證據,宣判張有權當選無效。
縣府民政處長鄭文華表示,縣府將密切注意法院判決公告,經確定當選無效,將依地制法規定予以解職,並指派專人代理里港鄉長,依法在3個月內完成補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