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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地方法院:李全教案不可能在半年內審結

台南地院行政庭長郭貞秀直言,依法審理進程,一審不可能在半年內審結。(資料照,記者洪瑞琴攝)

台南地院行政庭長郭貞秀直言,依法審理進程,一審不可能在半年內審結。(資料照,記者洪瑞琴攝)

2015/07/06 20:16

〔記者黃文鍠、洪瑞琴、黃文鍠/台南報導〕針對議長李全教涉議員及議長「雙重賄選」案,市長賴清德今日向高等法院與台南分院喊話,依選罷法第127條及民事訴訟法37條,一審應在6個月完成,法院已違反規定,他籲請法院儘速審理,否則將來地方選舉涉賄議長在不當取得權力行使過程中,都以聲請法官迴避手段拖延干擾,無形中助長地方黑金政治,法院不可不慎,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

李全教表示,他從未干預司法,相關法律訴訟問題完全交由律師處理,他並不過問,他只是爭取自己應有、合法合的被告權利,不會去干預司法,干預司法的人反而是賴清德他本身。

台南地院行政庭長郭貞秀表示,選選罷法規定是「訓示規定」不是「強制性規定」,李全教兩件聲請法官迴避案,台南地院都已經駁回,李陣營再提抗告;她也直言,依法審理進程,一審不可能在半年內審結。

李全教案引起全民關注,不少細節也被放大檢視,只負責分案,並未實際參與偵辦的南檢襄閱主任檢察官蔡麗宜與承審法官王參和的夫妻關係,也被拿出來做文章,李陣營並鎖定這個情況,接連聲請「法官迴避」,用意其實就在拖延審判。

其實,民事訴訟法第32條規範,如果法官與被告或被害人有一定程度血緣關係,或曾為訴訟代理人等,就應該自行迴避審判。本案法官並沒有以上背景,因此沒有主動聲請迴避的必要。

然民事訴訟法第33條也提到,如果法官沒有上述情形,但被告或被害人足以認為法官在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則可由被告或被害人提出聲請迴避,但不論任何情形,都需要經過法院合議庭裁定。 李全教陣營就是援用該條法令聲請法官迴避。

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7條規定,聲請事件終止前需先停止訴訟程序,換言之,李全教陣營提出法官迴避案在高分院終裁前,依法訴訟還是必須要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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