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納破產法 學者建議尋求和解
2015/04/23 22:01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苗栗縣的財政日益惡化,是否能循「破產法」的途徑聲請重整?學者認為,不管「破產法」是否能修法納入公法人,地方政府還有無法中斷的政務,不可能也不適合進入重整階段,放到和解程序會比較適合。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召開公聽會,探討是否能將地方自治機關等公法人納入「破產法」。
司法院副秘書長張瓊文表示,司法院已提出修正草案,擬將「破產法」更名為「債務清理法」,並設置公法人債務清理專章。
台大法律系教授許士宦指出,這是參考美國在經濟大蕭條後,對地方債務訂出的處理程序;因地方政府本身還有政務要推行,不可能也不適合進入重整階段,比較適合在選任監督人後,進入和解程序。目的在於加強重建效能,強制納入所有債權人,提出一個十年的清償期。
中央大學產經所副教授鄭有為也支持司法院版草案。他指出,美國聲請破產的,層級限於市、郡,且要經過上一級的州政府同意,並不允許州政府聲請破產。他支持由司法院來裁定是否同意地方政府進入和解程序,也建議能列入健保、教育機構等法人。
不過曾任雲林縣政府財政處長的新境界智庫主任陳錦稷認為,應針對這類債務累積龐大、現金周轉有問題的地方政府制定「地方財政重建法」;強制撥補預算成立「債務基金」或「財政重建基金」,藉此建立地方政府債務重生的協助機制。
律師公會全聯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副主委周漢威則認為,這是在一切行政失靈後,必須由司法介入解決的機制,應該可以試試看。如果捨棄這個機會,還要另訂新法處理的話,通過之日恐怕將遙遙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