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花被起訴...複習當年「紅衫軍」無罪理由
台北地檢署昨偵結因反服貿攻佔立院、政院及路過北市中正一分局抗爭事件,一口氣起訴100多人,司改會痛批司法系統為捍衛政權,追殺學生。(資料照)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去年318因反對兩岸黑箱服貿協議而爆發的太陽花學運,台北地檢署昨一口氣起訴了100多人,被外界質疑是「秋後算帳」,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也痛批,司法系統的獨立性不足,刻意追殺學生。這也讓人聯想到了當初2006年「紅衫軍」集會遊行時的判決,被以「此集會雖未經許可,但未造成民眾不便」為理由,全部皆「無罪定讞」。
據台灣憲法學會引用當時「紅衫軍」無罪判決書,「……此集會(紅衫軍)雖屬未經許可,且或有造成其他民眾之些許不便利,但其等訴求在當時確實引起許多民眾迴響,且警方已能充分掌控此等情況,並未造成維持秩序之虞慮,又無任何明顯且立即之危險發生,可見此等不便利,仍在民主社會人民所得以忍受之範圍,如前所述,國家自應予以尊重,給予其等表達意見之自由空間。」,當時前反貪腐導扁總部總指揮施明德等人,都被判無罪。施明德在聽聞判決後感動落淚,並表示「不只是先例,更要成為判例」,保障弱勢者的群眾運動不受集遊法懲罰。
回過頭來看太陽花學運被起訴的100多人,被以違反《集會遊行法》、煽惑他人犯罪、妨害公務、侵入他人建築物、毀損等罪,各罪最重可處1到7年徒刑;然而,324行政院派鎮暴警察暴力驅離手無寸鐵的民眾,卻到現在還找不到。究竟司法的標準是什麼?大家都在看。
2006年紅衫軍反扁集會遊行,被以「此集會雖未經許可,但未造成民眾不便」理由,全部皆「無罪定讞」。(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