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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農藥要登記 行政院通過草案

行政院會今通過「農藥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要求農藥販售業者,登記購買者的姓名等資料,並開立相關販售證明,否則將處1萬5000元到15萬元的罰鍰。(資料照,記者林欣漢攝)

行政院會今通過「農藥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要求農藥販售業者,登記購買者的姓名等資料,並開立相關販售證明,否則將處1萬5000元到15萬元的罰鍰。(資料照,記者林欣漢攝)

2014/05/29 12:56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民眾喝農藥自殺時有所聞,行政院會今通過「農藥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要求農藥販售業者,登記購買者的姓名、年齡、聯絡方式、購買農藥的名稱、數量並保存3年,同時詢問購買者的用途,並開立相關販售證明給購買者,否則將處1萬5000元到15萬元的罰鍰。

為強化農藥流向管制,修正草案增訂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應定期陳報產銷數量及交易對象等資料,而農藥販賣業執照有效期間以5年為限。此外,為重新確認登記時間超過15年農藥安全性,增訂申請展延許可證時應重新檢附毒理試驗資料。農作物及其產物上市前農藥殘留檢測結果不合格者,應經複驗或重新抽樣檢驗合格後始得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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