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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市場收費不一 將訂自治條例

市府經濟發展局長張昌財(圖右)表示,未來各公有市場會按照新的自治條例收費。(資料照,記者林近攝)

市府經濟發展局長張昌財(圖右)表示,未來各公有市場會按照新的自治條例收費。(資料照,記者林近攝)

2016/03/10 06:00

〔記者謝武雄/桃園報導〕桃園市已升格一年多,但各地的公有市場收費標準不一,市議員黃傅淑香昨天在市議會質詢說,中壢區公所安置第一市場攤販到新明市場,不但位置變差,租金也從每月四千元大幅增加到八千元,區公所我行我素;對此,市府經濟發展局長張昌財表示,市府正在訂定公有市場自治條例,未來各公有市場會按照新的自治條例收費,如果多收租金也會退還給攤商。

中壢區長林香美解釋說,公所在升格前訂定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收費標準,規定使用費會隨著房屋稅、地價稅增加而調整,在市府收費辦法尚未出爐前,區公所仍要按照既有的收費標準收費。

她說,第一市場攤販安置到新明市場的費用暴漲,主因是第一市場老舊,早就被鑑定危樓,攤位使用費因此多年沒有調漲,才會感覺與新明市場的差價大。

張昌財表示,目前只有中壢、八德、大溪、大園訂有收費標準自治條例,在市府自治條例尚未公布前,各區公所可以按照舊有自治條例收費,市府自治條例已由市府法規會通過,未來只要送市政會議、市議會通過後即可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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