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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免開發票 視經營狀況判定

2016/03/08 08:00

〔記者林宜樟/嘉縣報導〕民眾到各餐飲店家消費,常發現有些店家會開發票,有些則未開,除跟是否達到月營業額二十萬元的標準有關,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銷售稅課課長羅彩鳳昨說,財政部曾解釋符合大眾化消費定義的店家,可以超額查定方式認定,免用發票,但仍得視店家實際經營狀況而定。

根據財政部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函釋,供應大眾化消費的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等業者,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二十萬元)的限制。

羅彩鳳表示,上述店家若是屬大型連鎖店性質,如連鎖豆漿店等,都需開立發票;至於單一店家,則視店家實際經營性質、規模、是否具有使用發票能力而定,譬如店家會發放叫號單,顯示客源有一定數量,經實地查核發現超過標準,也需輔導開立發票。

南區國稅局嘉縣分局長曾憲收說,網路宅配盛行,餐飲店家若經營此項目服務,也是查核重點,若營業額超過標準,都需開立發票;民雄稽徵所主任蘇明信表示,不只餐飲業,財政部去年起也要求加強稽查各營業店家,稽徵所人員曾遠到梅山鄉太和村查核某知名私人森林園區,已使其依門票收入開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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