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9/25 06:00
案例:八里區一塊500平方公尺、單側臨8公尺寬道路的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為200%。
修法前:
市府核給容積移轉30%,可建築的樓地板面積為500×200%+(500×200%×30%)=1300平方公尺。
修法後:
依據積分評點機制,該基地僅獲13%容積移轉,可建築的樓地板面積為500×200%+(500×200%×13%)=1130平方公尺。
差別:
兩者相較,修法後比修法前減少170平方公尺,相當於少蓋一層樓。
(資料來源:新北市城鄉局/整理:記者賴筱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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