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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雨仍帶客溯溪溺斃 業者判1年

2015/07/21 08:00

3教練判刑5月 緩刑3年

〔記者王錦義/花蓮報導〕花蓮縣秀林鄉砂婆礑溪去年8月發生旅行團黃姓女遊客溺斃案,經花蓮地院審理,認為業者曾義文及3名溯溪教練明知當時教練人數不足,且警方以山區午後有暴雨、落雷等禁止入山,仍帶團在下游溯溪,導致被害人死亡,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曾男1年徒刑;3名溯溪教練被判刑5個月、緩刑3年。

檢警調查,被告曾義文為花蓮玩水家族育樂企業社負責人,僱用林、葉、陳等3人為溯溪帶團教練。去年8月16日下午,3人帶領某公司員工旅遊到砂婆礑溪溯溪,當日下午1點多,山區出現黑雲、有下大雨的跡象,負責管制入山進出的水源派出所長游國華認為入山危險,拒絕放行;但曾義文指示教練變更溯溪行程,從砂婆礑溪下游處(即多功能活動中心)往上溯溪至水源管制哨附近,再行上岸,避開管制範圍。

3名教練帶領32名無溯溪經驗的學員,在砂婆礑溪下游戲水。檢警調查,約在下午2點多,溪水突然高漲,眾人瞬間被大水沖散成3群,有5、6人摔進水中往下漂,現場大亂,教練及現場會游泳的遊客都跳下溪救人;10幾分鐘後清點時發現少1人,經救難人員搜救,在溪流石縫中發現已溺斃的46歲黃婦(見左圖,資料照)。

法官認為,依中華民國溯溪協會「溯溪活動管理辦法」規定,通常1名教練帶6名學員為上限,並應依學員體能狀況調配教練人數;且若下大雨、打雷,山區易有暴雨、山洪,不應溯溪,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況。

曾義文等4人均為專業溯溪教練,明知當時教練人數不足,有下大雨、落雷等天候不佳之明顯徵兆,且經水源管制哨警員禁止入山,曾義文仍指示教練帶團溯溪,將團員置於高度風險當中,違背注意義務之程度已重,並導致被害人死亡,依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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