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大過開除司機 判賠15萬薪水
2014/12/29 06:00
〔記者蔡彰盛/竹市報導〕賴姓通勤車司機不滿公司福利差,在車上用大字報寫「大巴司機也是人,不給年假、不給錢,是黑奴!」事後遭公司無預警記3大過開除,新竹地院法官事後調查發現,公司記過的都是小事,判公司敗訴並應如數給付積欠薪水15萬元。
法官認都是小事
賴男指控,原擔任清潔公司交通車司機,負責接送清潔工往、返苗栗、新竹。今年5月9日突然被口頭告知,記滿3大過解僱,積欠薪水達15萬元。
公司則稱,去年元月初開始不斷接到申訴,賴男因不滿車輛從路口衝出,即一路追逐對方,並加速企圖逼車,罔顧車上人員安全,故記2大過以示懲戒。此外,賴男常被投訴情緒控管不佳,如在車上張貼不滿情緒大海報,或無緣無故向乘車員工大小聲,如今年2月「大巴司機也是人,不給年假、不給錢,是黑奴,不懂法律當為主管不應有之行為,人死留名,虎死留皮。」經查與事實不符,故記2小過以示懲戒。
今年5月載送清潔人員至苗栗縣時,竟忘記讓員工下車,又貪圖一時方便,大聲斥喝員工在內車道下車,隔日開車不穩導致人員撞到車上鐵桿,認為他已不再適任交通車司機一職,故予以解僱處分。
法官調查,賴男如有逼車危險駕駛行為,為何公司遲至3個月後要解僱時,才主張此事。至於大字報「重大侮辱」公司一事,事實上,賴男僅針對司機勞動條件差,向公司反映「大巴司機也是人,不給年假、不給錢,是黑奴」等語,全無侮辱他人字句。
法官認為,如此輕微之事,就加總3大過即解僱,並不符比例原則,更不符合情節重大不經預告即予解僱的條件,在認為資方理虧情況下,判公司需賠償賴男薪資15萬元。